顧雛軍案終審宣判:領刑十年并處罰金680萬
經濟觀察網 記者 焦建 4月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顧雛軍案作出終審裁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東高院以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三罪并罰決定對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顧雛軍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80萬元。八名同案犯中除曾俊洪被判無罪外,姜寶軍、張宏等七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到有期徒刑四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到10萬元不等。
該案經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后,顧雛軍、姜寶軍、劉義忠等五人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廣東高院終審認為,顧雛軍、劉義忠、姜寶軍、張細漢等八人分別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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