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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19
    趙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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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金融企業將正式進入規范交易時代

    經濟觀察網 記者 趙紅梅 3月17日,財政部公布了《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以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證券交易系統交易為主要方式。符合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協議方式轉讓金融企業國有資產。

    這一規定為近40萬億的金融國資交易提供了行為準則,并明確由財政部負責制定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監督管理制度,并對金融央企及其子公司的國有資產轉讓工作實施直接的監督管理。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規定,無論通過協議方式還是大宗交易,對外轉讓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股份和金融企業對外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份都必須遵照市價執行。 同時《辦法》規定,規定非上市金融企業國有產權和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股權轉讓時,以及國有股東在轉讓參股金融企業股份達到5%及以上時,都應報財政部門審批, 

    《辦法》明確,除國務院或財政部門特批外,轉讓國有上市金融股權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系統進行。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應當事先將轉讓方案報財政部門批準后實施。轉讓方為上市公司參股股東,在1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轉讓方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并在每年一月十日前將上一年度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報財政部門。

    非上市金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新的掛牌價格低于資產評估結果的90%,須重新報批。

    轉讓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轉讓價格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股票當天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當日無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個交易日的加權平均價格。如采取協議轉讓,轉讓價格則應按照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信息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加權平均價格或者前1個交易日加權平均價格孰高的原則確定。

    此外,《辦法》稱,國有及國有控股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企業出售其所持有的以自營為目的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資產和債轉股股權資產的,國家相關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企業、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含中央匯金)、信用擔保公司以及其它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轉讓監督管理工作,比照本《辦法》執行。 

    財政部表示,此舉是規范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行為,加強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督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據本網記者了解,《轉讓辦法》自2007年下半年開始起草,參考了國資委2003年出臺的《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等一系列制度,為了確保國有金融資產轉讓程序的公開、公平、公正,規定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以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證券交易系統交易為主要方式。 

    本網記者了解到,《辦法》頒發前一天,財政部金融司孫曉霞司長一行還專程到北交所調研,了解產權交易市場金融資產交易發展狀況。

    孫曉霞表示產權交易所在整個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更好的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有效地防止了國有資產流失,活躍了交易市場,使資源得到了合理的配置,財政部也將充分利用好北交所的平臺,實現各類資產的規范化流轉。

    在業界人士看來,《辦法》的出臺填補了金融國資監管的一大空白,對防范金融風險意義重大,可以有效防范金融資產流失和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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