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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8-20
    嚴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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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管局:批準京滬個人外匯兌換試點

    網絡版專稿 記者 嚴鈺 8月2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在北京和上海開展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為滿足個人本外幣兌換需求,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制定出資金、業務、管理等10個方面的標準對那些申請開展該項業務的非金融機構進行挑選。

    據了解,在試點地區,符合條件的境內非金融機構經批準,可以為個人提供本外幣兌換服務,在規定的年度總額內辦理境內個人結售匯業務和境外個人結匯業務,并可為境外個人辦理每人每日累計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境內關外網點限額為1000美元)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的業務。辦理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的經營機構,應使用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統一兌換標識,可使用自身品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可自行選擇合作銀行,也可根據自身服務能力狀況選擇掛牌交易的貨幣種類,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匯價管理有關規定確定掛牌交易匯價。

    目前,張江艾西益公司獲得了在上海地區的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分析人士指出,隨著涉外交往和人員跨境流動頻繁,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量將會逐步加大,為此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的非金融機構也將隨之擴容,外匯局還將密切跟蹤試點情況,并根據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的實際需求,優先保證在本外幣現鈔兌換業務量大的地區提供完善的服務。

    外管局規定,申請開辦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的境內非金融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資格

    2、有適合辦理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的經營場所及設施

    3、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4、具有外幣代兌機構資格一年以上

    5、管理人員中至少有2名具有本外幣兌換或相應業務經驗

    6、每一個經營網點配備不少于2名熟悉外匯管理政策和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的工作人員

    7、具有逐筆完整記錄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的條件、以及以醒目方式展示兌換幣種和牌價的設備及設施

    8、具備外幣定價、本外幣現鈔調運、配鈔、存儲、保管、托收等條件

    9、符合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接入的軟硬件條件

    10、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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