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界定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責任
經濟觀察網訊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6月15日起施行?!兑幎ā穼μ摷訇愂雒袷沦r償中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作了法律區分,完善了審計業務及其后果的法律責任界定,使得我國證券侵權法律制度與國際保持一致。
《規定》明確,因合理信賴或者使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不實報告,與被審計單位進行交易或者從事與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等有關的交易活動而遭受損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認定為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的利害關系人。
會計師事務所因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對外出具不實報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其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因過失出具不實報告,并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過失大小確定其賠償責任。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一欣介紹,2002年以來,約有近30家上市公司在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中被投資者告上法庭,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責任的約有7家。鑒于科龍電器案正在審理過程中,該司法解釋的出臺,將有助于厘清德勤會計師事務所在科龍電器案中應承擔的審計責任問題。
雖然該司法解釋解決了審計責任實體規定問題,但宋一欣認為,鑒于審計業務的高度專業性與證據復雜性,如果相關訴訟中只按普通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予以舉證、質證與認定,由此得出的裁判結論可能會出現專業性上的不足與缺陷。對此,最好的辦法是通過專業性的司法鑒定機構與程序加以彌補,這其中也可以邀請被訴審計機構的競爭對手參加。(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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