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價異動納入信披監管范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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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冷淡對待”是證券等監管工作中較為廣泛采用的一種監管措施。目前,證監會在對待涉嫌違規的保薦人和中介機構時,都實行“冷淡對待”,即在一定時間內不受理或不支持其相關業務申請。業內人士認為,在并購重組等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期間,引入“冷淡對待”的監管措施,“是極富威懾力的,而且越是事項重大,威懾力也就越大”。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不允許任何機構和個人以任何不法方式獲取不當利益。證監會將加大對機構投資者的監管力度,任何機構和個人涉嫌證券違法違規行為的,證監會將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堅決維護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維護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在這個問題上,上市公司的全體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機構投資者有責任、有義務維護上市公司的整體利益。
督促公司盡快制定信披管理制度
該負責人明確要求,各上市公司應貫徹落實證監會日前出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在6月30日前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的內部流轉通報制度,明確公司各部門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人員的信息披露職責,以確保披露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他強調說,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信息披露相關各方應嚴格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規的規定履行在信息披露事務中各自的職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提供相關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提供、傳播上市公司的內幕信息。
同時,上市公司及控股股東有關人員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被證監會依法調查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控股股東應按規定在調查期間保持靜默,不得擅自對調查相關事宜發表意見。上市公司申報并購重組等行政許可事項前,應按照分階段披露原則及時、如實披露相關事項的進展情況。
投資者不應妄信傳言跟風炒作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提醒廣大投資者,有關上市公司的信息應以其在指定媒體發布的公告為準,不要聽信市場傳言,理性投資。(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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