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肖君秀 5月18日,國務院法制辦網站發布了《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通知,這是去年底的征求意見稿修改后再次下發。
與此前意見稿對此,此次意見稿中發次級債的門檻降低,如對上年末經審計的凈資產要求由此前的“10億元”降至“5億元”,“上一年度實現盈利”的條件限制也已去除,這意味著將會有更多的小險企有望解決資本的難題。
救急小險企
在近幾年的保費規模的快速膨脹,加之去年的“高沖”之后,一些險企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已無法與規?!捌ヅ洹?,急需補充資本。
尤其是去年全行業增速迅猛,2010年全國保費收入1.47萬億元人民幣,同比大增33%。而在2009年,全國保費收入11137.3億元,同比增長13.83%,不過與2000年相比,保費規模擴大了6.29倍。
對于此次修改后凈資產門檻降至5億元,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教授庹國柱認為調整是必要的:“次級債對于一些小型保險公司非常重要, 因為增資擴股,股東不一定同意,社會也不一定看好。小公司競爭力弱,盈利能力差,投資者對能否盈利或者可觀的盈利持懷疑,這個時候次級債就很重要了?!?nbsp;
對于小險企來說,各項發展都尚處于起步階段,如果因為償付能力不足而在業務、機構等方面受到限制,顯然難以承受“重壓”。 庹國柱表示,“凈資產規模在5億上下的公司不少,達不到10個億怎么辦,但他們又想擴大業務,所以降低門檻是必要的?!?nbsp;
此次資凈產規模修改為5億元,與保監會令(2004)10號《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標準一樣,并無改變。 對于有條件的公司應采取成本更低、資本更穩定的融資方法,所以此次意見稿中保監會在第五條中規定“保險集團(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級債”。
風控更嚴
為了控制風險,使保險公司具備償債能力,此次意見稿中與2004版相比,在申請發次債的條件中增加了“開業時間超過三年”、“累計未償付的次級債本息額不超過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的50%”、“次級債募集資金不得用于投資股權、不動產和基礎設施等”等重要限制條款。
在庹國柱看來,一些不到三年的小險企發債,有的超過三年但身上本身背負了大筆未還的次債,那么再發債就會加大風險,“對企業也會加大成本壓力,對認購方也是風險,對發債企業和認購方都不利!”
此外,此次意見稿與上次的意見稿相比,新增“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者預計未來兩年內償付能力充足率將低于150%的,可以申請募集次級債”??磥?,一些業務發展不快、償付能力達標的小險企被劃出去,就沒有必要發債從而背負上次級債增加企業壓力了。
此外,還有一些發債條件的規定,但與2004版相比都大同小異,如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得到嚴格遵循;資產未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關聯方占用;最近兩年內未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等。
保險公司需要隨著規模的擴大源源不斷地補充資本,一些保險公司在股權融資難的情況下,屢屢通過發行次級債補充資本,甚至有的險企已將次級債當成了快速補充資本的“急救藥”。規模稍大的險企發行次債更加容易,那么對于小險企來說是否應放開機會之門?
“這兩年發展較快,公司穩健各項指標過硬,的確需要發債應該得到批準?!扁諊J為在快速發展之后,一批小險企正在等待發債補充資本提高償付能力,以為今后幾年繼續快速發展作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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