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歐陽曉紅 這次中國保監會動真格了,其監管力度之大,處罰手段之重前未所有,不僅撤消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下稱陽光農險) “一把手”, 警告公司監事長等,悉數處理了公司領導班子成員,還予以重罰。
事隔三個月,近日,保監會又對陽光農險開出的一張罰單(保監罰〔2010〕20號),基于陽光農險的“三宗罪”,保監會已責令撤換陽光農險董事長兼總經理孫振軍,對陽光財險合計罰款81萬元。
不陽光的“三宗罪”
此次是保監會在
保監罰〔2010〕20號文中稱,該公司第一宗罪是“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擔保公司和生產資料公司”,譬如:2008年8月21日,陽光農險第一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公司投資北大荒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議案。董事長孫振軍簽字確認。擔保公司于2009年2月5日取得黑龍江省農墾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截至檢查日,陽光農險未向保監會申請審批此項投資。
此外是2008年10月28日,陽光農險黨委會議決定成立黑龍江農墾三農相互農業生產資料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生資公司”),黨委委員徐豐年、孫振軍等人簽字。11月11日,公司工會主席劉奉先、公司員工馬成學以及陳文光(非公司職工)用實際由陽光農險提供的200萬作為注冊資金,以個人名義在黑龍江農墾工商局注冊“黑龍江農墾三農相互農業生產資料連鎖有限公司”。同時,劉奉先等3人簽署股權說明,聲明生資公司注冊資本全部是陽光農險資金,生資公司股權歸陽光農險所有。但截至檢查日,陽光農險也未向保監會申請審批此項投資。
而“未經中國保監會核準擅自任命高管”是陽光農險犯下的“第二宗罪”。 保監會稱, 2008年12月22日,黑龍江省農墾總局發文任命吳豐、王野田、于才、李子國等4人任公司副總經理,口頭同意楊俊、洪大偉為總經理助理。確定分工之后,吳豐、于才、洪大偉即開始實際履行高管職責。2009年3月25日,公司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第七次全體會議,通過該6人任職議案。但至今,公司未向保監會申報吳豐、于才、洪大偉等3人的任職資格核準。
“第三宗罪”是陽光農險提供虛假的營運資金資料以及虛假的農業保險理賠資料和退還保費資料。
原來,陽光農險章程及保監會的批復中都明確規定:公司營運資金7000萬元,分別由會員有償借入5000萬元和農墾總局無償劃撥2000萬元。公司開業時在保監會存檔的驗資報告和公司檢查時提供的驗資報告均顯示,2004年12月16日,黑龍江省農行直屬支行營業部出具進賬單,付款人為黑龍江農墾總局農業互助保險局,收款人為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但是經檢查,未發現該項資金往來。公司稱實際情況是:為保證驗資工作,農墾總局與農行溝通,以信譽擔保并出具保函,銀行設立了臨時賬戶,并出具了進賬單,10日后該賬戶自動作廢。
另外還有陽光農險齊齊哈爾中支提供虛假的農業保險理賠資料。保監會經檢查發現,陽光農險齊齊哈爾中支的種植業保險理賠檔案裝訂不規范,賠款計算書、測產單、賠款憑證等分別匯總裝訂。農險賠案無縣級或縣級以上氣象站出具的氣象證明材料,僅有保險社或農經站出具的氣象報告。時任中支農險部負責人承認,理賠資料存在造假行為。
此外,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會議紀要和檢查談話記錄表明,2008年,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支付種植業保險賠款4020萬元,此筆款項除了實際支付農險賠款外,還被用于支付村集體墊付保費的本息、留作2009年預收保費、抵作企財險、家財險保費等。保監會稱,以上表明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存在虛增賠款及截留賠款資金的問題。
在現場檢查過程中,保監會還發現陽光農險齊齊哈爾中支提供虛假退還保費材料;譬如, 2008年,齊齊哈爾中支將1212萬元分別匯到各所屬營銷服務部,營銷服務部提取現金支付到各縣農經站,由農經站轉匯至各縣財政局,各縣財政局再將此筆款項分別匯至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齊齊哈爾中支同時偽造數十本各村農民簽字的退還保費清單,以造成已將農險保費補貼資金發放至農戶的假象,應付檢查。
此外,2008年,陽光農險以假批退沖銷應收補貼款5817萬元,導致公司財務報表信息嚴重失實。
數罪并罰:撤換“一把手”及罰款
陽光農險上述不陽光的行徑徹底把保監會“激怒”了。遂之,逐一開出罰單。
譬如,保監會認為陽光農險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擔保公司和生產資料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02)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根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決定對陽光農險給予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
此外,保監會認為陽光農險未經批準擅自任命高管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陽光農險給予警告、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而就陽光農險提供虛假的營運資金資料以及虛假的農業保險理賠資料和退還保費資料的行為,保監會認為其違反了《保險法》(2002)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但考慮到黑龍江省農險的特殊情況,保監會決定對陽光農險給予停止接受公司墾區外非農險業務的新業務6個月、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保監會決定對陽光農險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接受公司墾區外非農險業務的新業務6個月,合并罰款81萬元。
對孫振軍(檢查時任陽光農險董事長兼總經理),根據《保險法》(2002)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責令予以撤換,罰款10萬元。
不過,孫振軍在申辯材料中稱,相互制保險體制和農業保險模式的試點工作不應適用《保險法》。但保監會認為,相互制和農業保險雖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也必須遵守保險經營的基本規則,因此孫振軍的申辯不成立。
對徐豐年(檢查時任陽光農險監事長兼黨委書記),予以警告。
對王野田(檢查時任陽光農險副總經理),予以警告,罰款5萬元。
對金昌軍(檢查時任陽光農險財務部經理),保監會根據《保險法》(2002)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決定對其責令予以撤換,罰款5萬元。
對吳豐(陽光農險齊齊哈爾中支原總經理),保監會根據《保險法》(2002)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對其給予警告,罰款10萬元。
對王智輝(檢查時任陽光農險齊齊哈爾中支副總經理),根據《保險法》(2002)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對其責令予以撤換,罰款10萬元。
此外,還對王厚本(檢查時任陽光農險齊齊哈爾中支總經理)予以警告和罰款2萬元;對劉琦(檢查時任陽光農險齊齊哈爾中支農險部經理)予以警告;對周誼秋(檢查時任陽光農險齊齊哈爾中支業務管理部經理)予以撤換,罰款3萬元;對李桂琴(檢查時任陽光農險齊齊哈爾中支財務部經理)予以警告,對王海強(檢查時任陽光農險齊齊哈爾中支富??h營銷服務部經理)責令予以撤換,罰款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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