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豪時法律顧問朱耀龍亦表示,所謂的“代持股份”和“隱名股東”的說法并無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判斷標準。并且平安員工權益制度下的間接投資關系與通常所說的“代持股份”及“隱名股東”也有本質的區別,從平安合股基金的設立、公司化規范及投資于平安集團及附屬公司都是嚴格按照國家及地方法律規定進行的,不存在“代持股份”及“隱名股東”這種在法律界定上模糊不清的操作。
北京的部分“職工”已經找了京聯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志。李志表示目前已經接下了此案,現已有10多位平安員工陸續加入。李志認為,誰出錢,誰就是權利的所有者,且要弄清“誰是真正的股東,還是名譽的股東”。他舉例稱,雅戈爾當時也是將職工股托管到公司名下,后來經過協商托管股份又回到員工的名下。
李小姐、王先生等員工之所以想要把股票要回來,主要是賣股票后要交“超過40%的稅”,收益減了近半,按照平安的職工股解禁方案,買股票所得的收益,員工交個人所得稅20%,另外需交企業所得稅20%以上。
“原來我是個百萬富翁,現在扣稅后我只剩下幾十萬了,而且是個人和企業重復交稅,你說要是你能愿意嗎?”持有10000股原平安股的王先生無奈中帶著憤慨,按他的計算經過分紅配股后他應擁有20000股以上現在的平安股票。
林軾稱:“平安的解禁方案是新豪時在反復研究并與各方極力爭取之后的最合法合規,也是最有利于權益持有人的方案?!倍止蓡T工稱,其權益受到了侵害。
作為保險股個人持股第一例,雙方的分歧已越來越大。
雙方主要有三大分歧。首先是超過40%的稅,公司方面認為合法合規,但員工的收益減半了,并認為個人和企業重復收稅。
其次是根據解禁方案,權益按1:1.67分配,即原一股平安股獲現在的1.67股平安A股,但員工認為按歷次的分紅配股計算,至少按1:2分配。林軾解釋,當時買股票的錢是平安保險公司代收,新豪時具體操作,不但投資了平安上市公司,還有很少一部分(不到1%)資金投資了非上市公司,如平安證券等。
作為新豪時的法律顧問,朱耀龍對此的解釋是,平安員工權益制度是平安員工通過平安工會、再由平安工會通過工會持股公司(包括新豪時和景傲公司)間接投資于平安集團及其附屬公司,而不是由員工直接投資并直接持有平安集團股份。這種間接投資關系在平安集團在香港上市及A股上市時均已作出充分披露。
最后是未來5年的減持計劃,每年減持不超過30%。員工認為自己的股票已解禁,想什么時候賣掉就什么時候賣掉,這樣還要等幾年才能全總兌現。但新豪時認為,此舉是為了維護市場的穩定性和持股人的利益。
待解
很大程度上,平安職工股減持風波已具某種時代標簽意義。作為上世紀90年代初期,深圳經濟特區推行員工持股的首個試點單位,采取員工持股會代持內部職工股來規避紅線的做法或許并不具備可復制性。
也因此,業內人士稱,“平安職工股事件標志著一個經濟時代的終結,這種終結驚醒了不少保險公司職工股持有人的財富之夢,其財富總量縮水四成以上?!?/P>
- 平安保險職工股解禁難題 201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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