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抬高保險公司高管準入門檻
經濟觀察網 記者 歐陽曉紅 新《保險法》下,保險公司高管的準入門檻亦隨之抬高。
日前,中國保監會頒布了新修訂的《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較以往規定,新規定就“任職資格管理的范圍和方式、任職資格條件、對董事、監事和高管任職的持續監管制度”等做了相應的調整。
如根據《保險法》和監管需要,《規定》調整了任職資格管理的范圍。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增加了保險公司監事需要進行任職資格核準;在需核準的保險公司專業負責人中增加了審計責任人;將高管管理的審批制和報告制統一為核準制,原來實行報告制的支公司和營業部經理改為核準制。
就此,據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規章修訂從4個方面嚴格了高管的準入條件。其一是適當提高了專業經歷要求,如保險公司總經理從事經濟工作或者金融工作的年限從5年、8年分別提高到8到10年。
此外是強調保險機構總經理管理經驗要求,要求有保險業、金融業、金融監管或者大中型企業相當管理職務工作經驗,特別強調了保險公司總經理的保險業從業經歷;再者是增加了合規性要求,因合規性限制不予核準任職資格的事項由七項增加為十二項。
同時,為了不拘一格吸引行業內外優秀人才,增加了“具有擬任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的的職業資歷”的兜底性條款,放寬學歷具體條件由二項增加到七項,放寬專業工作年限條件;最后是要求保險機構必須與高級管理人員建立正式勞動關系,加強公司對高管人員的管控。
而持續監管制度方面,據保監會負責人介紹,為避免人員監管容易出現的“重審批、輕監管”問題,《規定》完善和細化了董事、監事和高管的持續監管制度。
此項政策主要體現在六個方面;如對董事長和高管人員離任審計作出了原則規定;要求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應當按保監會規定參加培訓;明確高管人員管理信息系統記錄內容,并將其作為任職核準的重要依據;加強對機構頻繁變更高管以及高管個人頻繁跳槽的監管;根據《保險法》完善了適用暫停職務等各項監管措施的情形;明確了保險機構可以指定臨時負責人的特殊情形,并規定了臨時負責人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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