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新《保險法》下的生存方式(1)
經濟觀察網 記者 歐陽曉紅 新《保險法》于10月1日正式實施,將對壽險業老大中國人壽產生何種影響?中國人壽自身又將發生什么變化?
新修訂的《保險法》在保險合同法律規范、保險行業基本制度、保險監管等方面進行了完善,對于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擴大公司的業務領域,防范化解經營風險,提高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等均會產生積極的影響;但與此同時,對保險公司的產品開發、業務流程、銷售管理以及客戶服務等方面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三大變化
據悉,針對新《保險法》的實施,中國人壽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主要包括三大方面。
產品方面為“三步走”策略。一是清理與評估。中國人壽綜合保險監管、行業規范、內部管理等要求,對在售產品進行全面清理和綜合評估分析。在清理過程中對所有產品及條款條文進行了逐一的排查。
二是對公司產品條款進行變更。按照新《保險法》對合同內容修訂的要求對條款進行了合法性修訂,使之符合新《保險法》的要求;另外,按照行業協會《條款部分條目示范寫法》及公司內部管理要求對條款進行了規范性修訂,對條款條文的表述進行了統一、規范。此外,為了積極推進公司產品條款標準化、通俗化,節省產品開發與運營成本,提高產品的上市效率,中國人壽對其個人保險產品的條款改造為基本條款加利益條款的形態,對絕大部分短期人身險條款增加了自動續保的功能。
三是升級改造。中國人壽在對所有產品進行清理與評估的基礎上,根據目前市場的需要,對一些相對老化的產品進行了升級改造,并開發了一批新的產品。
而業務管理方面,對于新契約,優化了相關業務單證,加重必要提示;對于核保,完善了核保流程,提高了核保要求,在盡力減少對銷售影響的前提下,增強公司風險管控能力,提高承保質量;對于理賠,完善了理賠流程,加強關鍵風險管理,提升服務能力,實現理賠服務的高效、透明和人性化。
銷售方面,則是加強銷售人員培訓,加強銷售隊伍管理,統一規范展業要求。中國人壽為應對新《保險法》實施的影響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此舉恰好與其一直以來在調整優化業務結構、防范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等方面一脈相承,諸如規范并優化業務流程、不斷附加并提升服務質量的努力等。因此,中國人壽方面表示,對上述變動措施不存在特別的單獨核算成本支出的問題。
“費率有升有降”
值得注意的是,新《保險法》十分注重保護被保險人、受益人利益,如不可抗辯條款的引入就是這一觀點的有力佐證,新《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兩年后,保險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投保時未如實告知而解除合同。
為此,中國人壽在此次應對新《保險法》的產品改造中對所有應當加入不可抗辯條款的產品—即一年期以上的產品—全部予以引入,換言之,10月1日以后,中國人壽所有應當包含該內容的產品全部加入。
中國人壽方面坦言,不可抗辯條款對保險公司的業務管理將產生一定的影響,雖然不可抗辯條款客觀上使欺詐成本一定程度地降低,可能存在道德風險,但簡單的通過提升費率去解決這個問題顯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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