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一日出臺四份監管規章
網絡版專稿 記者 歐陽曉紅 市場環境競爭加劇之際,中國保監會亦加大了監管力度。7月10日,保監會正式發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定》(簡稱《規定》)、《保險公司董事會運作指引》、《關于規范保險公司章程的意見》、《關于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等一批保險監管方面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近年來,保監會積極探索實踐,初步構建了市場行為監管、償付能力監管、公司治理結構監督的三支柱現代保險監管體制?!北1O會新聞發言人袁力表示。
袁力說,目前,大部份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占比為87%,特別是一些大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但有一小部分中小保險公司因業務發展過快,其償付能力未能合規,保監會正敦促其改善治理,盡快補充資本金。
《規定》要求,保監會根據償付能力狀況將保險公司分為三類,即“不足類:償付能力充足率低100%;充足類Ⅰ類: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00%至150%之間;充足Ⅱ類:償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
而對于不足類公司,《規定》表明,保監會將采取一項或多項監管舉措,如責令增加資本金或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限制商業廣告;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轉讓保險業務或辦理分出業務;責令拍賣資產或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限制資金運用渠道;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接管;保監認為必要的其他監管措施等。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關于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另外兩個文件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監會昨日消息稱,保監會日前下發了 《保險公司董事會運作指引》以及《關于規范保險公司章程的意見》《關于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3個規范性文件,進一步完善了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的制度體系。其中,《保險公司董事會運作指引》對保險公司董事會的構成、運作和監管做了較為系統、全面的規定。
在董事會規模上,《指引》鼓勵保險公司建立7~13人組成的董事會。在董事會構成上,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確規定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和獨立董事的比例。同時,針對目前一些公司沒有及時啟動董事補選和董事會改選工作,導致董事長期達不到章程規定人數或超任期的現象,《指引》提出“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可以連選連任”,并明確了董事會改選的相關程序。
為了加強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管考核,《指引》要求董事會每年向股東大會和監事會提交董事盡職報告。同時,為加強董事會對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的監督,《指引》要求保險公司在公司治理報告中向保監會披露包括薪酬及行權收益等相關內容。
針對許多公司董事會會議制度規定得過于原則,操作性不強,《指引》還著手健全董事會會議制度,把完善會議制度作為重點?!吨敢芬幎ㄈ绻乱荒陜葍纱挝从H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保險公司應當向該董事作書面提示。
《指引》將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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