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認為中國新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有七大變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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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觀察網訊 同1999年頒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相比,15日正式施行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有七大變化,包括適用范圍的擴大、期貨市場風險控制制度的完善、期貨市場監管體制的改進、對國有企業參與期貨交易的規定的調整、變相期貨交易的認定等。
據《中國證券報》4月16日報道,據中國證監會有關人士介紹,近年來,監管部門和期貨交易所的各項制度在逐步完善,風險控制水平不斷提高;期貨市場運作比較規范,在為國民經濟服務中發揮了越來越大的作用。舊條例的一些規定已經不能適應期貨市場進一步規范發展的需要。
舊條例只適用于商品期貨交易。隨著中國不斷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和擴大對外開放,特別是證券市場股權分置改革的順利推進,逐步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品種的條件和時機趨于成熟。新的條例擴大了適用范圍,從原來的只適用于商品期貨擴大到適用于商品和金融的期貨和期權合約交易。
根據新的條例,商品期貨合約的標的物包括農產品、工業品、能源和其它商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金融期貨合約的標的物包括有價證券、利率、匯率等金融產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同時還考慮到金融期貨推出后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將成為重要的市場參與者,期貨公司也已明確定位為金融企業,因此刪除了金融機構不得從事期貨交易、不得為期貨交易融資和提供擔保的禁止性規定;適應金融期貨交易結算的特點,增加了期貨交易可以實行現金交割的規定。
針對現階段期貨市場風險特征,新條例要求期貨市場進一步加強基礎制度建設,不斷完善風險控制制度:設立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建立投資者利益補償機制。建立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制度,設立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對保證金安全實施每日稽核、嚴密監控,及時發現挪用保證金的行為。實施以凈資本為核心的期貨公司財務監管指標體系。證監會對期貨公司的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凈資本與各類業務規模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風險監管指標做出規定,全面反映和評估期貨公司的財務和經營風險狀況,及時監測和預警財務風險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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