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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法》修訂草案下發 各方激辯多項敏感問題(2)
    趙娟 程志云
    2011-03-05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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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市場人士認為,現在還看不出來,對于激勵條款的修訂是否能穩定住公募基金業的競爭核心——人才。

    Wind統計,截至3月3日,今年以來,共有13家基金公司的14位基金經理離職。這或許只是個開始,往年,在三四月份上一年度年終獎發放完畢后,基金經理離職才真正涌現。

    “今年會是個政策觀察年,有一些基金經理在等待《基金法》最終的方向確定,觀察公募激勵和私募前景哪個更有吸引力?!鄙虾R患夜蓟鸸靖吖芊Q。

    不過他認為,“目前的草案對私募基金的口子放得很開,想象空間太大了,一定會引起行業格局的變化,現有股東體制下的公募基金競爭力不足,可能會受到私募的沖擊?!?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草案首次對“公開募集基金的服務機構”單獨列章,而證監會一直積極鼓勵第三方銷售機構的發展,大幅降低了第三方銷售機構的準入門檻,包括允許符合專業資格的個人創辦,該辦法出臺后,基金銷售圈就已經暗潮涌動。

    日前,上海一家合資基金公司的市場業務負責人已經轉投第三方理財機構朝陽永續,深圳、北京的一些大型基金公司負責市場業務的高管,也都對轉投私募或第三方銷售動了心思。

    基金公司內部,市場部門承擔著沉重的銷售任務,但與投研部門相比地位相對較低,在多年的高強度工作壓力下,目前基金業正在出現一股“市場體系奔私潮”。

    模糊與爭議

    一位私募基金人士注意到,雖然將所有資產管理業務都納入了證監會的監管范疇,但是目前私募基金的信托理財產品歸誰監管并沒有廓清。

    他說,《基金法》的修改草案中,并沒有明確規定監管的主體,這個尾巴還留存著。草案通篇是以“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作為監管部門,但多處留有余地,提及“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全國人大一位人士透露,私募基金監管權的問題在調研中多次涉及,也是最難解決的部分,修法過程中多方都刻意回避這個問題,最后或將由國務院來協調決定。不過他認為從法理和國際慣例上講,無論股權還是證券私募基金的監管都應由證監會負責。

    “我們現在很關注信托設立新證券賬戶的問題,是時候建立銀監會和證監會就私募信托的監管對接通道了?!苯咏y監會人士稱。

    劉俊海認為,“不同監管部門各自為政,但法乃公器,不應成為逐利的工具,這樣有違立法對于中小投資者的服務性?!彼J為可以確定一個聯動高效的監管機制,即使形成監管競爭也是件好事。

    《基金法》“五十九條”的變化更是爭議不斷。一些業內人士認為,草案不應進行修改,如果允許基金公司投資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方股票或債券,會存在嚴重的利益輸送問題,指數基金的跟蹤誤差等問題不應成為理由,立法的初衷應是為投資者服務,而不應是為管理人或股東服務。

    但也有很多機構對原五十九條規定不滿,例如中信證券,由于其控股華夏基金股權,投行業務與華夏基金的投資業務發生沖突而受到較大影響。

    對此草案爭議很大的一點還有,現有的草案并沒有將《證券投資基金法》改名為《投資基金法》,而是將“證券”的定義擴大到包括非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股權,但這超出了現行《證券法》的定義。

    該草案首次提出基金的三種組織形式,也有專家認為,對于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基金應屬于基金組織形式還是管理人組織形式的表述不清。

    一位多年從事基金法律顧問的資深律師還認為,從學院派的角度看,目前草案的章節架構不合理,對非公開募集業務的表述顯得 “囫圇吞棗”,只有標準化、集合計劃形式的公募產品能稱之為基金,非公開募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能統稱為基金,不能簡單按照募集方式分類。

    不過,人大財經委修法相關負責人的觀點是,立法的傳統即僅規定原則,而不對監管主體、具體業務做詳細解釋。

    記者了解到,人大常委今年的立法計劃中并沒有《基金法》修改一項,如果各界意見較大,草案的定稿將可能較大幅度修改,而最終法律的出臺還要經過人大常委的三次審議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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