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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力推QFLP制度 上海試點仍存懸念(1)
    胡中彬
    09:01
    201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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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觀察報 記者 胡中彬 在各地爭搶PE中心的爭奪戰中,誰能提早邁出一步,或許都能夠占得先發優勢,但任何一步甚至半步的優勢都是異常艱難。

    近日,針對外資基金設立人民幣基金結匯問題,上海即將試點通過QFLP(境外合格有限合伙人)形式解決結匯問題的消息成為了PE業內關注的焦點。如果QFLP成行,這意味著我國現行外匯管理政策的又一個突破,限制外資PE進入內地的政策取得了重大突破。

    不過,業內人士對上海試點QFLP的進展依然充滿著疑慮,短期內能夠得到結匯政策單獨支持的可能性并不大。

    上海力推

    近日,業內傳言稱QFLP制度將于4月在上海浦東新區率先試水。有消息稱,一份有關外資PE參與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辦法已經于日前通過上海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這項管理辦法有望在5月上海世博會召開前公布。

    QFLP(QualifiedForeignLimitedPartners)制度借鑒于此前施行的QFII制度。

    按照2008年8月外管局出臺的《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簡稱142號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當在政府審批部門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使用,除另有規定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用于境內股權投資”。

    目前獨資的外資基金管理公司(GP)在成立以后,若要設立一個人民幣基金,按照行業慣例,GP需投入一部分資金。但根據上述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外資GP投入資金后,基金將不得從事股權投資,因此,受制于該規定,外資進入國內成立人民幣基金時便遇到了實質性的障礙,這也成為了許多外資基金只能眼睜睜看著國內人民幣基金“搶食”各種項目的根本原因。

    上海的試點方案規定,在規模、資質方面達到一定條件的外資基金可申請QFLP資格,由外管局批準額度的方式進行。在額度方面,試點方案規定,作為一只人民幣基金發起人的外資GP(普通合伙人)和外資LP(有限合伙人),其一次性換匯額度累計不得超過該人民幣基金總規模的50%,其中GP換匯額度上限為5%。

    一位接近上海市決策部門的律師表示,上海市曾組織了多次研討會,并一直在和外管部門溝通,大力推動QFLP制度的實施。而從目前的情況看,QFLP最具有可行性。

    外資基金人士也對上海市試點方案中換匯額度表示了認同,但對資質要求上希望能夠放寬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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