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法:私募基金合法化尚無共識(2)
但有修訂起草組權威人士則表示,對于私募基金立法,現在還說不清楚,也不好說已經形成了共識。
還有的起草組成員對《基金法》到底有沒有立法的必要,提出了質疑。
另外,對于私募基金的合法性,各方還存在不同的看法。
吳曉靈曾表示,私募基金是在法律的豁免條款下生存的一種基金,這個豁免的界限并不是表述得非常完整。
但也有起草組成員認為,私募基金在法律沒有規定,法律不存在對私募基金的豁免條款。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私募基金的存在實際上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修訂起草成員人士表示,由于私募基金在實踐中的形式很復雜,很難對其進行準確的定義,因而修訂起草組對如到底有多少私募基金、總規模有多大等基本問題,并沒有深入的掌握。
據中國社科院有關專家推斷,我國私募基金的規模為8000億至9000億元左右;活躍在A股市場的私募基金規模大約有5000億元。
“這些爭論實際上并不僅僅是法律的問題,實際反映出了不同部門間的利益訴求”,一位修訂起草組成員點出了修法背后的問題。
他表示,中國立法的首要目的有時候是模糊地,立法的過程是復雜的。就像私募基金立法,必然會擴大一些部門的權力,同時也可能會影響到其他部門的權利?!痘鸱ā凡⒉皇墙鹑谝粋€部門的立法,在涉及到部門利益時,大家都在把自己的想法往里面放,只要有一個部門發對,就做不成。
老鼠倉也急需立法治理
修訂起草組成員表示,《基金法》修訂并不是僅僅為了給私募基金一個合法的身份,實踐證明《基金法》本身就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如老鼠倉和基金持有人大會等問題就急需進行規范。
他表示,對于基金持有人大會,應該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給他們分紅等權利。
而要想治理老鼠倉,首先就要解決老鼠倉取證困難的問題。由于老鼠倉往往通過私人關系網發展,很難被監管部門發現。
如果有關部門要進行監聽,會不會侵害公民利益隱私權,會不會侵害到當事人的一些權利,相應的就會涉及到刑法、個人信息自由、公司治理結構、國家安全、司法權和行政權的問題等很多法律問題。
但由于歷史的局限性,當時制定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對這些問題都沒有進行規定。
面對這樣很復雜的法律問題,就要依靠立法者的智慧,對一些有跡可循的行為加以立法規范,還要靠法官造法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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