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管理新條例取消外匯收入強制調回境內
網絡版專稿 記者 胡蓉萍 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條例對原條例作了全面修訂,對外匯資金流入流出實施均衡管理。要求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取消外匯收入強制調回境內的要求,允許外匯收入按照規定的條件、期限等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規范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管理,要求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增加對外匯資金非法流入、非法結匯、違反結匯資金流向管理等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明確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金流入流出進行監督檢查及具體管理職權和程序。
此外,新條例完善了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及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符合規定條件的其他機構,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外匯交易;調整外匯頭寸管理方式,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實行綜合頭寸管理。
新條例同時強化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建立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健全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完善外匯收支信息收集,加強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統計、分析與監測;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規則,規定國際收支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失衡,以及國民經濟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危機時,國家可以對國際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新條例同時健全外匯監管手段和措施。為保障外匯管理機關依法、有效地履行職責,增加規定了外匯管理機關的監管手段和措施,同時規定了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監督檢查的程序。
修改后的條例共54條,進一步便利了貿易投資活動,完善了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及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制度,建立了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強化了跨境資金流動監測,健全了外匯監管手段和措施,并相應明確了有關法律責任。
中國原《外匯管理條例》自1996年1月29日發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訂以來,對于促進國際收支平衡、防范金融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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