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衛方
我覺得在座幾位都有兩個特色,一是我們都關注知識分子這樣一個學術話題,會寫這樣的文章、喜歡閱讀這方面的文獻。另一方面我們多多少少都愿意參與公眾事件,對于某些社會現象發出一些自己的聲音,從內心的愿望來說,想成為一個參與公共事務、直率地批評時弊的公共知識分子。多年來,《經濟觀察報》也一直在做這樣的推動。記得2002年我就參與過報社舉辦的一個論壇,作了相關的發言。
我個人在將近20年的時間里,不斷地介入到一些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事件中,有些是自愿的,有些則是在近乎被脅迫的狀態下參與其中。我也想發出自己的聲音,提出一些制度建設的呼吁,尤其是對于司法制度建設方面的問題發表一些看法。因為中國的這些年是一個案例引人注目的時代,過去我們的法制建設是重視立法過程,現在大家越來越覺得一些活生生的個案更能展現我們國家制度建設的一些缺陷以及今后發展的方向,也能展現我們的生存狀況,比如史上最牛釘子戶等等,都是我們時代的寫照。我們也會關注孫志剛事件、鄧玉嬌案件等等,這些案件引發的不僅僅是法律界的關注,更是整個社會的關注。從社會學、歷史學、政治學等學科,都可以對這樣的案例作出自己的批評,這種多學科“會診”的做法對于揭示問題癥結有很大的價值,也是這個時代很有意思的特征。
結合自己的感受,我覺得討論公共知識分子的角色可以從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方面是我們如何理解學院知識分子的角色以及他們和社會之間的互動。大家對中國知識分子歷史傳統的解讀不同,我傾向于認為今天中國的知識分子是中國歷史上沒有過的社會階層——如果說他們是一個階層的話。他們有一個非常好的依托,在大學或者專門的研究機構里獲得了自己安身立命的空間,這在古代中國是不存在的。因為我們歷史上知識分子并不是一個獨立的階層,知識幾乎都是為了追求實際用途,目的就是為了入仕,這是科舉考試的目的??婆e考試使得中國的選官制度在全世界特立獨行,也使得中國傳統知識的格局和地位形成了糟糕的走向,所有人的心智都被引導到通過讀書獲得官位,獲得社會階層的向上流動。
而我們今天的情況完全不一樣了,我們一輩子在學院里做跟知識有關的工作,這種工作的目標絕不是為了做官。這是一種新的社會結構性變化,我們社會有了以知識本身為終極使命的社會階層。作為知識分子,無論是怎樣的知識分子,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相同地方,就是我們必須要有知識,必須要通過嚴格的專業的分工,深化我們對世界的理解,并且要記住知識的分工不過是便利我們的研究,我們還需要綜合的心態,用一種非常廣泛的知識視野來研究自然與社會,就像我們通過任何一個具體的法律問題,一定會看到綜合性的知識是非常重要的。例如,今天這個社會里,為什么那么多人喜歡用死刑,他們相信死刑是一種正義的舉措,并且能夠震懾犯罪。近年來一些論者主張要盡可能減少死刑,如果要保留的話,應該限于最少數極其可怕的暴力犯罪,經濟犯罪不應該使用死刑。但這種想法只要在網上提出來,就會挨板子——許多人說只要貪污幾百萬就應該槍斃,使他們不敢貪污、受賄。你會發現我們需要研究人心,如何減少死刑,不僅僅是法律問題,而且是綜合性的復雜問題。這也是為什么當幾年前,我看到何懷宏教授在報章上發表了幾篇關于死刑的文章,感到十分欣慰的原因。無論我們怎樣投身于對社會事務的評論,都需要在知識人公認的基礎上立論;嚴格的知識論辯構成了我們知識分子相互對話的前提。如果我們不講知識、不講證據,就變成革命家,變成喊口號的人。所以首先應該特別注重如何去奠定我們扎實的知識基礎,我們不再是文以載道,把知識服從于某種外部的價值。
第二點,正由于今天的知識分子是一個新的社會階層,所以知識形態上跟中國古典的知識形態就發生了差異,我們所使用的概念乃至整個話語模式都告別了舊有的形態。這可能會構成我們跟傳統之間的某種斷裂。但傳統不是一種死的東西,不僅僅體現在從前的典章制度之中,更重要的是一種歷史性的延續。英國有一個法學家曾說過:“我們埋葬了訴訟表格,但它仍然在墳墓里統治著我們?!蹦欠N貌似死去了的東西實際上還是彌漫在社會的各個角落,影響著人們的行為。知識分子,尤其是那些以輸入域外學說并以之作為改造中國觀念與制度的知識人,在這方面經常會產生某種困難的感覺,那就是他所擁有的知識、所倡導的某種東西是跟社會公眾的看法不一樣的。
比如我們說一個法學家應倡導程序正義,司法要嚴格依照程序辦案件,一個案件是有期限的,某些錯誤是不應該糾正的(當然,如果是刑事案件錯誤的判決任何時候都要糾正),民事判決過了期限是不能再提起的,證據的提交也是有期限的,如果過了這個期限,即使從箱子里找出證據證明法院已生效判決是錯的,法院也不會糾正。因為啟動司法程序是很復雜的過程,要從經濟角度算賬。一個案件不斷折騰,整個社會付不起這個沉重的代價。有些時候可能是所謂的有罪的人判成無罪,當時沒有找到證據,兩年之后檢察機關發現證明有罪,還能不能再進行起訴?按照現代法治準則,這是不允許的。之所以如此,是要對國家權力作出限制,一個人不得被國家置于受到兩重或者多重指控的境地。這是保證國家權力和追訴犯罪之間保持一種平衡,而且是一種很難完美的平衡,我們人類不能獲得完美無缺的制度。
這樣的論證在中國的語境下非常艱難,因為我們的傳統是實事求是、有錯必究,不大能夠接受西塞羅所說的那句話:“絕對正義的正義就是絕對的不正義?!痹谖覀冞@里,即便是當事人自己的過錯導致司法判決的缺陷,如果當事人事后上訪,或者通過權力或社會輿論進行干預,我拿著證據說法院判決是錯的,就會帶來動搖司法確定性的結果。國家領導人對上訪的態度是非常矛盾的,一方面他們特別不喜歡上訪,因此采取了許多措施阻止人們上訪,但另一方面,他們也表達出對上訪的某種偏好,因為通過上訪可以了解某些被下層官僚刻意掩飾的問題,同時也通過某些個案的親自處理敲山震虎,對地方官員進行震懾,也表現出自己的親民。這種又害怕又喜歡的心態帶來了制度建設上的指向混亂,也導致司法權威始終無法樹立,司法獨立也是一句空話。
說到司法獨立,我們近代雖然接受了西方的政府模式,建立了機構意義上的獨立法院,但從決策意義上說卻不是獨立的,中國的現實是,任何一個級別都有核心,伴隨這樣根深蒂固的中央動員型的傳統而形成的是反分權的觀念,在這樣的環境下要論證司法獨立的價值,建立獨立制度,特別困難。我覺得最近這些年,對司法控制不是在弱化,而是在不斷的強化。前不久河南趙作海案件,大家最后說當年制造冤案的警察檢察官和法官都要承擔責任,我認為,首先要追究黨的政法委員會書記的責任,政法委書記還在說我們一定要追求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其實他領導下的機構是最大的責任人,我覺得這不是個別官員的問題,而是整個傳統都不斷強化的一種狀態。
所以我覺得我們今天的知識分子可能非常不容易做到的一點就是,如何把自己的各自領域中的特別不一樣的東西,跟中國的傳統形成強烈反差的這樣一種知識傳遞到這個社會中,說服更多的人接受中國歷史上前所未有的新知識、新制度。
第三點,我自己感受比較強烈的是,中國歷史對于知識分子的要求不只是追求知識,還經常賦予其某種道德的想象。作為教師、作為知識分子,在這個國家不是跟道德沒有關聯的角色,大家希望他作為道德標尺,這種情況或多或少跟我們沒有獨立和強有力的宗教系統有關系。在中國,從來沒有過知識分子之外的宗教系統。于是官員經常被賦予道德的要求,官員不僅有權力,還要有道德??婆e取士的確立也跟知識與道德之間難以區隔的考量有關。近代以來,知識分子逐漸擺脫官僚成為獨立的階層,但由于沒有宗教系統的情形依然如故,因此某種道德的期望就只能賦予到知識人身上,要求知識人“為人師表”,要在道德上白璧無瑕,對知識階層的利益訴求難以容忍,都是相當強勢的社會觀念。在具體評價一個知識人的貢獻時,我們也特別容易把道德形象作為重要的選項。反之,對于一個道德上有瑕疵的學人,他的知識貢獻也常常被低估。
最后一點,我們需要做出群體性的努力,去追求大學的獨立,這可能是我們這個時代的知識人最重要的使命。我們尋求一種知識分子自身的組織,知識分子有不同的意見很正常也非常重要,但知識分子有一點是共識的,即損害我們安身立命之所在的大學或者專門研究機關獨立性的行為是對每個知識分子的一種特別大的損害。我們如何去追求和維護這樣的獨立性,可能是今天無論左右的知識分子都必須追求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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