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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11
    黃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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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度包裝與過度立法

    黃小偉

      時近中秋,又是月餅上市時,關于月餅過度包裝的話題又會被毫無例外地提及。最近,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 《月餅銷售包裝計量檢驗規則(試行)》(下稱《規則》),以規范月餅的包裝是否有過度等問題。這一《規則》實際上是2006年出臺的《月餅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細化,比如規定月餅質量測量的主要設備為電子秤或電子天平,對月餅銷售包裝的長度、寬度和高度測量的主要測量設備為鋼直尺等。

    幾年中,各政府機構為遏制月餅等商品的過度包裝可謂法規不斷。早在2005年,國家四部委聯合下發《關于規范月餅價格、質量、包裝及搭售等行為的公告》;到了2006年,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發布 《月餅強制性國家標準》,明確規定包裝成本應不超過月餅出廠價格的25%等內容;兩年后,商務部又下發了 《商務部關于在商務領域開展適度包裝、節約資源專項工作的通知》,并會同發改委等部門對抑制包括月餅在內的商品過度包裝工作進行緊急部署。

    月餅過度包裝引發的問題的確值得關注,比如浪費了社會資源、加劇了環境污染、加重了消費者的負擔,甚至還會成為腐敗的一種表現形式。但是問題是,過度包裝是否就是導致上述弊端的根源?

    過度包裝的月餅,大都作為禮物被購買。在社會學的解釋中,禮物是一種社會交換形式。比如學者閻云翔就將禮物區分為表達性禮物和工具性禮物:表達性禮物(隨禮)反映送禮人與受禮人長期的社會聯系;工具性禮物(送禮)則是以建立短期利益關系為目的的,這種禮物兼具了商品和禮物的特性。顯然,過度包裝的月餅大都應歸于工具性禮物,送禮人是想通過包裝豪華、價格不菲的月餅交換到自己想要的東西,此時月餅無疑是交換工具。既然是工具,就有被替代的可能,也許是月餅,也許是其他的東西。

    比如不久前,南京出現售價高達99990元名為“黃金龍鳳蟹”的兩只裝螃蟹禮盒,它的外包裝為純金盒子,贈品為純銀的蟹八件。實際上兩只螃蟹的價格也就幾百元,而包裝的黃金盒子,卻高達幾萬元。試想過度包裝的月餅不存在了,交換工具是不是可以換成過度包裝的螃蟹呢?那是否意味著我們也要出臺關于螃蟹包裝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如此推演下來,關于每種商品包裝的國家標準得有數萬條,制訂這些國家標準對于政府主管部門或立法機構將是巨大的負擔。

    我們不反對遏制月餅的過度包裝,但是如果對每一項商品包裝都出臺法規,那么無疑是立法過度了,最終導致的結果是公共資源的巨大浪費,因為每一項法規的出臺,都要動用很多的社會資源。國外對于過度包裝的立法有成熟的經驗,比如德國,只有一部《商品包裝法》,明確規定商品包裝不能超過其價值的10%,否則就會面臨處罰,我們也應借鑒此經驗。

    另外,我們認為,法是調整人(社會主體)的行為的社會規范,所以法律或者部門規定理應具有操作性,一部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或規定,不僅會損害法規的權威和嚴肅性,而且會減弱民眾對法的信仰和尊重。當前我們很多法規都缺少可操作性,比如成都曾試圖立法禁止“惡搞大熊貓”和對熊貓品牌過度商業化運作等行為,這顯然是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與為大熊貓立法類似的是上海最近草擬了全市性的家政合同條款,這個帶有強制性的條款中禁止“保姆陪睡”,出發點雖好,但是操作性實在欠佳。這樣的法規還是少出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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