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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變、強制的“合約”?
五常先生合約理論的精要在于資源稀缺時競爭無可避免,為約束競爭,辦法可以很多,可以是論資排輩的等級制度,也可以是市場價格,而后者不會導致租值的消散,即最有效率或最小的損失(P122,P128)。
鏢局故事已經說明了五常先生之縣政府土地出讓及競爭的精要,就是第三年的情況,縣政府可以低價出租土地(鏢車上的位置,五常先生稱贊如此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而不需嚴格意義上的私有產權了),但最后吸引來的企業日后的增值稅要能彌補土地降低價格的損失。于是,五常先生欣喜地見到奇特高效的“承包責任合約”誕生了!
應該說,五常先生對上述前者的認識和對后者的描述都是符合現實的,不過二者合在一起是否就經得住現實的考驗呢?另外,是否有五常先生沒觀察到的現實關節之處呢?
五常先生將承包責任合約看作是“坐在”“等級界定權利的制度轉到以資產界定權利的制度”(P130)兩種合約之間的新合約,讓筆者想起那個老詞——“權力攪買賣”。這當然不是個“好詞”,但不妨從經濟解釋的角度觀察,是不是就有高效的現實的作用。
事實上,正是“權利”與“權力”二字道出了機關,如果是五常先生約定的作為沒有消散租金、最具效率的承包責任制,那應該是雙方都同意,自愿的行為,是“權利”(P128-129)。但現實中,鏢局中老板和鏢師是難得對等的,甚至現實中我們討論的鏢師們(縣級)哪里有用腳投票,一走了之的機會呢?那么,既然不是基于市場價格原則上的合約(而是“坐在”兩者之間的合約),按五常先生論證,則租值消散在所難免,也就是說效率沒那么高了。
現實中縣級政府與省、市或中央政府的關系又是怎樣的呢?
舉例觀之,1994年分稅制時,作為握有“決定使用土地權力”的縣級政府可有參與嗎?事實上是有。都是時任副總理朱镕基一個個去找省長書記談,沒見過哪個縣長書記參與。
如果說94年是中央和省級分稅了,之后才是省以下分稅,但一方面各省通常是將指標直接下達各市縣,雖然也有分類(一般分三類:自給自足的、財政中等的和好的)分別對待,但在沒有鞏固的地方稅源的情況下,事實上的分稅制僅僅在一小部分縣級運行著,大部分依然是按傳統“弱勢”承包談判后的增長任務運行。
“弱勢”承包談判不僅是因為級別低,更是因為行政體制和談判數量——如果一省只有4個市,則肯定比有40個市難談成,前面情況下市級更容易合謀而提高自己的分配利益?,F實中,縣級就太多了,除個別經濟實力非常強的之外,幾乎無力對上談判。[iv]
不僅是弱勢、不對等下的“合約”,而且隨著省級和市級政府“仿照”中央不斷集中財力,而規范的轉移支付又未形成,縣級政府被動之下收支壓力加劇了。更有甚者,本世紀初以來,在這輪經濟周期中,很多市級加快了調整與其下各縣的“談判”次數,調整財政關系頻率大大加快了。2006年,河北財政廳的調研報告總結了縣鄉財政體制的主要問題:
來自筆者的調研亦顯示,在縣級面臨到的上級財政體制“隨意性”大大增加后,縣對鄉鎮的隨意性也異常強化。筆者調研的縣對鄉鎮的財政關系,在1985年是一定五年,1996年為一定三年,而2001年則開始執行“一鄉一算、按月考核、經費掛鉤”,幾乎可以說,現在鄉鎮每月的收支計劃都在由縣政府動態考核之中。市對縣亦然。
五常先生看到了縣政府低價出讓土地這個似乎是市場化的行為,但沒注意到不僅事實上縣政府壟斷一級土地,決定了這樣的行為肯定不是市場化的,而且縣政府與上級間的合約也如此易變、強制,這種類似于鏢局第三年的情形是很難稱作有效率的市場化“合約”的,肯定是會出現效率降低、租值消散的。
消散在何處
那么,效率低和租值消散又體現在哪里呢?現在,五常先生的鏢局運行到了第四年。
第四年,老板對各鏢師的協議每走一次鏢簽一次,不同的鏢有給予不同的超額分成或懲罰,也給予不同的路費和干糧,但總體上路費和干糧比之前更少了。
甲乙丙三鏢師中,甲最后選擇了離開,或投奔別的鏢局或自創事業,因為自己有能力有實力,但如此規則變化莫測,讓人驚心動魄,人家期望的是固定年薪啦!乙自覺獨木難支,于是自己暗地成了個隱形小鏢局,新雇三位小鏢師,將如此易變和嚴格的制度風險分散給他們,也仿效大鏢局老板的制度為之。鏢師丙勉力為之,但幾次考核均不合格,面臨“降級”風險,幾乎要被開除了。
五常鏢局仍舊運行。筆者不是說其中老板和鏢師就沒有別的選擇,但對照現實中國,恐怕上述案例很是貼切。
《中國經濟制度》一書可見五常先生確實有深入現實的功力,但就縣政府競爭而言,恐怕與縣級官員交流并不是很多,而且估計其中多為去香港招商引資的縣級主要領導(見縣官員夜訪五常先生并要葡萄酒喝一事,P154)。
要知道,排除說假話的可能,縣級官員形形色色,利益各有不同,思考當然也不一致了。估計至少訪問五常的官員沒跟他提起如何下壓任務,以及一些鄉鎮是如何引稅、買稅完成任務的。這樣為完成上級財政任務,甲鄉鎮用財政資金向乙鄉鎮“購買”稅收的情況,無疑是種低效的租金消散了(由買稅產生的基層政府負債有相當之數量)。[v]
另外的租金消散則是:目前縣級全員招商引資的策略之下,很多地方本屬公共服務的部門也被下達了招商引資任務,與業績考核掛鉤——90年代初的第一次招商引資潮也曾層層下達任務,但力度遠不及此次,也沒有制度化,更沒有把任務加到政府公共服務部門身上。[vi]
我們看到了很多發達地區投入到教育等公共產品方面的支出比例最近幾年反而下降了。這當然是消散。[vii]最新的一個案例是,2009年11月18日,河北張家口蔚縣教育局局長葛祥在長期無力承擔學校冬季取暖用煤的情況下激憤難耐,慘烈自殺。這個產煤大縣竟無法承擔本區域的公共教育的用煤,筆者在想,這樣的發展模式與這位漢子的自殺之間究竟有怎樣的深層關聯?[viii]
其實,趨于不確定、不穩定的基層財政體制,讓制度中的各方心里越來越沒譜,結果越到基層反而暗自里更有了不作為的理由,這大大惡化了制度。
還有兩處消散,其一,縣政府低價從農民處拿地,不僅壓低了農民的合法收益,而且是否能真的在外來稅收產生回報后,通過公共產品反哺給農民呢?五常先生很是樂觀(P151),但觀察現實種種和制度建設,筆者很難樂觀。
其二,五常先生發現了縣級土地出售所得或招商引資投資額可以給本地領導帶來分賬獎金,他認為這“其實是傭金”,“由縣干部分享”,有的地方傭金比例在1.5%至2%(P158)。
可以估計,那些和五常先生傾談的縣“干部”一定是縣領導,而非“一般干部”,因為現實中,這個提成多是在負責該項目的縣級主要領導和一些相關局委主要領導個人間分配。
這樣的分配是類似于“房地產交易的傭金”嗎?五常先生認為是的。但這其實混淆了公權和私權的基本界限,政府官員個人引資是憑借公權力而非私權,這樣的收益必然要對所有轄區居民(或納稅人)負責,豈能領導個人占有?所以,如此傭金,根本上就是制度漏洞下的一種尋租,是不折不扣的“漏斗”,是負效率的消散,怎么也稱不上高效——除了對個別縣領導而言。
對于中國奇跡的解讀,五常先生顯然是先行者,也是非常認真的。但包括財政聯邦制等理論在內,都存在明顯的過于學理化,離開了豐富的現實。每個好概念都是立足本領域的管窺中國,但也許當下更需要的是基本事實的再挖掘和中觀理論的展開,而不是一個概念包行天下的獨門武藝。
如今,五年后,五?!扮S局”一個鏢師離職了,一個暗自轉包活計,還有一個想他走他也不走。問題是,縣級政府自己當然不能用腳投票了,如此“合約”之下,它們的選擇只有后兩種,而這兩種都大大有損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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