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標
本協議目標為:
一、 加強和增進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
二、促進雙方貨物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
三、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
第二條 合作措施
雙方同意,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強海峽兩岸的經濟交流與合作: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實質多數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
二、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
四、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貿易與投資
第三條 貨物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第七條規定的“貨物貿易早期收獲”基礎上,不遲于本協議生效后六個月內就貨物貿易協議展開磋商,并盡速完成。
二、貨物貿易協議磋商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關稅減讓或消除模式;
(二)原產地規則;
(三)海關程序;
(四)非關稅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性貿易壁壘(TBT)、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SPS);
(五)貿易救濟措施,包括世界貿易組織《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保障措施協定》規定的措施及適用于雙方之間貨物貿易的雙方保障措施。
三、依據本條納入貨物貿易協議的產品應分為立即實現零關稅產品、分階段降稅產品、例外或其他產品三類。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貨物貿易協議規定的關稅減讓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實施降稅。
第四條 服務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第八條規定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獲”基礎上,不遲于本協議生效后六個月內就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并盡速完成。
二、服務貿易協議的磋商應致力于: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二)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與深度;
(三)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務貿易協議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開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條 投資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生效后六個月內,針對本條第二款所述事項展開磋商,并盡速達成協議。
二、該協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
(一)建立投資保障機制;
(二)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減少雙方相互投資的限制;
(四)促進投資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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