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楊興云 記者從深圳市法制辦獲悉,針對一再爆出的騙購保障性住房行為及處罰過輕的問題,深圳將對實施尚不足10個月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做出重大修改,備受市民質疑罰款5000元的規定將成為歷史,今后騙購保障房擬按詐騙罪論處,并可能處以最高20萬元的罰款,并且有關部門將終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據了解,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以來,在不到10個月的時間里,騙購保障性住房的行為時有發生,對相關行為的處罰過輕也備受市民質疑。
為此,深圳市將對相關法規做出修改調整,新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修正草案)》已經在深圳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將于4月21日提請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
據悉,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是本次修改的重中之重,其中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騙租人處3萬元罰款,對不符合條件的騙購人處10萬元罰款,如果是申請成功后被主管部門發現的還要加處一倍罰款,最高罰款額可達20萬元。
對不具備條件的申請人弄虛作假的,將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的期限從3年延長至終身;同時,加大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處罰力度。
《修正草案》增加了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深圳市法制辦負責人認為,根據《刑法》規定,騙購行為滿足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按詐騙罪予以嚴懲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礙。此外,《修正草案》還增加了對偽造、變造公文印章行為進行治安處罰和對違法申請人的誠信約束機制的規定。
據悉,《修正草案》將違法行為的主體區分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和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將違法行為的形式區分為騙購行為和騙租行為,將違法行為按階段區分為受理申請階段和已獲取住房保障階段,并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主體、形式和階段,分別規定不同的處罰標準。這種修改將使立法所規定的處罰輕重與違法行為的危害性相適應,從而使處罰的設定更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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