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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首次將黨委領導納入問責 問題官員兩年不得提拔
    張然
    2011-03-23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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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張然 《北京市實施<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辦法》近日公布,首次明確將黨委領導列入問責范圍。另外規定被問責官員兩年內不得提拔。

    黨委領導納入問責范圍

    據《新京報》報道,北京市紀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實施辦法在中央《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基礎上,對一些內容進行了重點細化。此次辦法中,一個亮點是首次將黨委領導也納入到問責范圍內,“以前各地出臺的問責制,主要是對行政官員進行問責,而同樣作為決策者的黨委領導干部卻很少被問責?!?/FONT>

    市紀委有關負責人說,這對行政官員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因為黨委領導的決策,往往處于更加重要的地位。

    問題官員兩年不得提拔

    據報道,對比中央的暫行規定,北京此次出臺的實施辦法最大一個變化是加重對被問責官員的處理。

    暫行規定中,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由黨委(黨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

    而京版的實施辦法刪除了這一條。代之以更嚴厲的條款:停職檢查的期限一般為3個月到6個月。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相關資料:

    七種可被問責的情形

    1、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2、因工作失職,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

    3、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范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

    4、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5、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的;

    6、違反用人規定,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7、其他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

    近年問責后復出的部分官員

    2007年因“黑磚窯事件”被撤職的山西省原洪洞縣副縣長王振俊,已復出并任該縣縣長助理職務。

    2008年因“三鹿事件”引咎辭職的國家質檢總局原局長李長江在2009年復出,擔任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專職副組長。

    因為“三鹿奶粉事件”被處以行政記過處分的河北省農業廳原廳長劉大群,于2008年11月調任邢臺市副市長、黨委副書記。2009年初當選為邢臺市市長。

    2009年4月,“甕安事件”中被撤職的原縣委書記王勤復出,調任黔南州財政局副局長一職。

    2009年10月,廣州海事法院院長羅國華因出國“豪華游”被免職,兩個月后,被任命為廣東省政協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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