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楊興云 近日,記者從深圳市社保局獲悉,深圳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擬作重大調整,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由18%提至21% 。深圳市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深圳調整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完全是根據深圳市自身的情況作出的決定,與上海等地出現的問題毫無關聯。此次調整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基本原則是:個人繳費不變,單位繳費提高。
據悉,修改草案首先將《深圳市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名稱修改為《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同時,擴大了條例的適用范圍,從只適用于特區內的企業(包括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員工,擴大到全市用人單位及職工。
此外,修改草案還擬將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從現行職工繳費工資的18%提高到21%,其中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不變,仍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高出的3個百分點將由單位負擔,即用人單位要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的13%繳納。
對于本網記者關于此次修改繳費比例是否深圳情況與近期上海養老保險出現虧空有關的問題,深圳社保局有關人士當即予以否認。他表示,深圳調整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完全是根據深圳市自身的情況作出的決定,與上海等地出現的問題毫無關聯。
根據現行政策,繳納養老保險費以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工資。修改草案進一步將繳費基數明確為“上月”工資,修改后規定:用人單位每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單位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職工上月工資總額。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和新建用人單位的職工首月繳費基數為勞動合同約定工資。
除此之外,對現行政策中“1996年7月1日以后調入本市的員工,超過市政府規定的調工調干年齡界限的,應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繳納后,其調入本市以前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這一規定,修改草案增加了戶籍條件:1996年7月1日以后調入并取得本市戶籍的職工,超過市政府規定的調工調干年齡界限的,應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繳納后,其超齡年限視為繳納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年限。
對于職工在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前出境定居的,修訂草案作出了更靈活的處理規定:經本人申請,可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退還給本人,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也可繼續保留養老保險關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可申請按月領取養老金,不符合條件但符合條例相關規定的可申請繼續繳費,其他人員可申請一次性退還個人賬戶儲蓄額。
根據修改草案,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職工(含失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有變化,不再以戶籍來區分條件,修改后就簡單的兩個條件:一是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二是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
修改草案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條例規定遲交、少交和不交養老保險費的,職工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舉報,逾期投訴、舉報的則不再查處。用人單位和個人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市社保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其中個人繳納部分由個人承擔;逾期仍不繳納的將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此外,用人單位弄虛作假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辦理參加養老保險手續的,其所建立的養老保險關系無效,市社保機構可對用人單位處以10000元的罰款。
修改草案還增加規定了補繳的情形:《社會保險法》實施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為在職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且能提供相關原始證明材料的,可由用人單位在2013年7月1日前向深圳市社保機構提出補繳申請,經市社保機構審核屬實的,予以補繳,補繳時增加補繳系數。已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人員不納入補繳范圍。
據了解,日前,《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日前在深圳市法制辦官網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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