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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辦法》在“應當由常委會審議并作出相應決議決定”和“應當向常委會報告”兩類基礎上,新增了“向常委會備案”一類。對于批準權不在市人大常委會,但屬于本行政區域的重大事項都納入“向常委會備案”一類。
依照新《辦法》,列入常委會議程的有關重大事項,在審議中存在較大爭議的,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舉行聽證會或者專家論證會。而常委會審議意見也將向社會公布。
據悉,在此之前,廣州市政府辦公廳就曾發函給市政府各職能部門,預先征集擬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或提請審議的事項,匯總報送市人大常委會。
有關人士表示,人大常委會與“一府兩院”建立這種有效的協調機制,在全國并不多見。
基于上述原因,新《辦法》的出臺實施,引來社會各界的高度評價。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葛洪義認為,“民主歸根結底是一個程序問題。沒有程序就沒有民主。從這個意義上說,廣州市的這個《辦法》把民主問題的解決向前大大推進了一步?!?
協商機制制度化
與此同時,半年內十易其稿的《中共廣州市委政治協商規程 (試行)》的施行,為廣州政協的參政議政賦予了全新的定位。
中共廣州市委一位人士告訴本報記者,《規程》有許多創新和亮點?!兑幊獭方y一了政治協商的五個主要程序。即:制定協商計劃、做好協商準備、開展政治協商、匯總協商成果、協商成果辦理與反饋五個程序。
《規程》首次明確,廣州市委每年1月底前要制定出協商計劃,同時還進一步明確了每個程序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職責,明確了每個程序與環節的工作、分工和時限等要求。
其次,《規程》建立了政治協商督辦落實機制。要求由市委辦公廳牽頭,建立政治協商督辦落實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集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委統戰部、市委政研室等部門開會。
值得一提的是,《規程》還強調把是否重視政治協商作為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重要內容。另外,《規程》還明確規定“需要進行協商的內容,未經協商的,原則上不提交市委決策、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市政府實施”。
作為此思路的提出者,廣東省委書記汪洋一直全程關注和指導《規程》的制定。汪洋認為,中國正在經歷著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的重要歷史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作為上層建筑,也要適應變革,積極探索,不斷自我調整自我完善。
汪洋要求廣東要在全國率先制定《政治協商規程》和《辦理政協提案規程》。
事實上,在此之前,汪洋還對廣州提出了建設“首善之區”的要求。
對于“首善之區”的內涵,王則楚認為,“首善之區,理應是憲政之區。依法依規辦事,落實居民的各項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利益表達權、共有財產權等,才是提高居民幸福指數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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