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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聞法的出臺已經非常緊迫
    汪言安 趙盼盼
    09:51
    201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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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觀察報 記者 汪言安 趙盼盼

    這是對記者基本輿論監督權的侵犯

    經濟觀察報:浙江省麗水市遂昌縣公安局以 “涉嫌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為名,將記者仇子明列為刑拘在逃人員,進行網上通緝,這一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又是否存在違法和濫用公權力?

    李曙光:動輒就用公權力對新聞媒體和記者進行抓捕或通緝,我認為這是對新聞記者最基本的輿論監督權利的侵犯。記者的公開報道完全屬于職務行為,當事公司不走正常的司法程序去與記者所在的媒體溝通而是直接網上全國通緝記者,我認為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實際上,在此之前,由于媒體對負面報道,已經發生過多起警察抓捕記者的行為,現在又出現了罕見的網上全國通緝記者。運用公權力對抗媒體新聞監督權,這些行為大有“文革遺風”,令人難以容忍。

    在事件發生的第二天,浙江遂昌縣公安局的上級機關麗水市公安局責令其撤銷 “網上通緝的決定”,我們認為這個舉措還是值得肯定的,至少上級機關在認識到下級機關的做法有違法律程序,而立即責令其糾正,上級公安機關還是盡到自己的監督職責了。

    但是,遂昌縣公安局當初作出網上全國通緝決定的、,顯然不是一個人或一個部門的決策,這里應該有政府領導集體決策的可能。既然在事實沒有弄清楚之前就選擇了這樣的決策,即使這個決定取消了,他們還應該為其行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經濟觀察報:事件發生后,也有人認為遂昌縣公安機關的決策程序沒有問題,對此您怎么看?

    李曙光:從法律程序上來看,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之后隨即決定抓人,乍看起來效率非常高。但問題是,當地公安機關是不是每一個報案都講究效率,只要有證據就立案,然后立即抓人?如果沒有做到,我們當然質疑這起案中,公安機關的決定是否存在與當事企業之間有利益的勾結。

    有人質疑,當地公安機關對當事企業運營中存在的問題沒有好好立案偵查,反而對媒體輿論監督的做法反應迅速。公安機關的做法的確難以讓人信服。

    社會缺乏監督將失去陽光

    經濟觀察報:如何界定、由誰界定“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

    李曙光:據我所知,在當前的《公司法》和刑法中,都沒有明確界定“損害商業信譽罪”的具體條文。對于公司而言,有保護品牌和聲譽的訴求,但上市的公眾公司也有向投資人和股民披露各種信息的義務。

    盡管市場主體與市場競爭之間永遠存有博弈,但是在當前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夠完善的情況下,以揭示真相為天職的媒體,能夠以事實為依據,對有隱瞞、虛構甚至作假嫌疑的上市公司進行調查并揭示真相,預防和減少欺詐行為,這是無可厚非的。當然也同時要強調通過公開公正的輿論監督批評也必須有一定的度,這也是維護公司的正當合法利益。

    首先媒體需要自律。如若真的出現報道與事實偏差,也應該先考慮通過中間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協調,然后再走司法程序,弄清事情真相。如果在真相還沒有揭開之前,就運用權力來壓制甚至控制媒體,這必然導致社會因為沒有監督而失去陽光。

    因為市場機制體制的不完善,確實存在個別上市公司弄虛作假,糊弄投資人和股民,并由此給投資人和股民造成重大損失。對于這樣的公司,肩負揭露真相職責的媒體和記者當然不會無動于衷。

    地方官員亟需提高法制意識

    經濟觀察報:有學者稱,這一事件之所以會發生,很大程度上源于中國新聞法的缺失。你認為呢?

    李曙光:這一事件再次提醒和呼吁針對保護媒體和記者輿論監督權利的新聞法的出臺,以保證媒體和記者從事輿論監督的安全性,多年來,針對媒體輿論監督而出現的壓制和變相打擊的事件已經不是一起兩起,有些地方政府的官員甚至無法無天,從這一點來看,新聞法的出臺已經非常迫切。

    另外,相關商業法律法規的研究也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課題,這包含對公司應該如何接受輿論監督,如何進行危機處理,當然對媒體輿論監督的度在哪里,這些都需要有一個比較明確的界定。

    經濟觀察報:在你看來,這一事件突出反映了什么現狀?現階段媒體進行輿論監督之所以困難,最大的障礙來源于什么?

    李曙光:網上通緝記者的決定肯定不是一個人或一個部門作出的,如果不出意外的話,應該是集體決策的過程。這種做法一出來就引起了如此巨大的社會震動,充分表明一些地方政府領導干部法制意識和法制思想的缺失。

    現階段,媒體輿論監督的艱難,也正是由于領導干部的法制意識缺失所致,從這一點來說,一些地方政府領導干部亟待提高法制意識,改變那種長期只按照個人喜好不依法行政的狀態。

    不客氣地說,個別地方政府領導就是最不講法的,沒有依法行政意識的。這必然導致對人權缺乏尊重。因為市場經濟體制的不完善,一些上市公司領導也沒有如何正確對待輿論監督依法行政和公開公正進行信息披露的意識。一些上市公司的決策層甚至敢于公開作假,這些行為是市場經濟的毒瘤,對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具有非常大的殺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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