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原副院長黃松有終審被判無期 維持原判

黃松有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張然 3月17日上午,備受關注的最高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貪污受賄案終審宣判,維持一審原判,判處其無期徒刑。
此前于2010年1月14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受賄、貪污案。1月19日,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松有犯受賄罪和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判決后,黃松有及家人堅決要求上訴。日前法院做出終審判決。
據此前廊坊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指控稱:2005年至2008年間,黃松有利用其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和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有關案件的審判、執行等方面為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卓倫等五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員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390余萬元。此外,黃松有還于1997年利用擔任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伙同他人騙取本單位公款人民幣308萬元,其個人分得120萬元。應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黃松有的刑事責任。
今年53歲的黃松有是廣東汕頭人,法學博士。大學畢業后在廣東省高級法院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 員(法官)、經濟庭副庭長、刑事一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等職,1997年3月調任湛江市中級 人民法院院長,1999年6月調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庭庭長。02年12月升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二級大法官。兼任全國青聯常委、中央國家機關青聯副主席,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民事訴訟法學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清華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官學院兼職教授。
2008年10月15日,被中紀委“雙規”。2008年10月28日,被免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2009年8月21日,黃松有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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