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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視女記者受賄罪被判三年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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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8-05
    韋承武

    經濟觀察網 記者 韋承武 央視女記者李敏受賄案件8月4日上午在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太原本地媒體稱,李敏當庭認罪,獲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太原新聞網消息稱,李敏因利用央視記者身份收受賄賂3.7萬元人民幣,對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正在偵查的案件施加影響,被認定構成犯罪。在庭審中,李敏當庭認罪,認為自己的行為違反了職業操守,其辯護律師對其構成犯罪亦無異議。

    消息透露,法庭考慮李敏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李敏當庭表示對判決沒有意見,不上訴。

    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在偵查一起貪污犯罪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中央電視臺記者李敏涉嫌收受該案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賄賂后,利用其記者的職務,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干擾偵查活動,涉嫌構成犯罪。

    此后,最高人民檢察院逐級指定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管轄該案。2008年12月2日,12月4日李敏被立案偵查,太原市杏花嶺檢察院4名民警赴京將李敏從住宅中連夜帶走。12月5日李敏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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