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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2-10
    韋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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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視女記者涉嫌受賄 辯護律師稱控檢方違法

    經濟觀察網 實習記者 韋承武 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央視女記者被山西地方檢察院拘捕的事件目前有了最新進展。

    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辦12月9日透露,“央視女記者李敏涉嫌受賄”案件系根據案件管轄的有關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逐級指定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管轄,現相關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在偵查一起貪污犯罪案件中,發現記者李敏收受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賄賂,利用其記者的職務之便,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涉嫌受賄犯罪。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偵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

    女記者涉嫌受賄20萬

    12月8日,杏花嶺區檢察院檢察長何書生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此案是最高檢指定太原市杏花嶺區檢察院辦理的,李某被拘原因是受賄。

    何書生表示,“她(央視女記者)要沒問題,我們能去抓人嗎?不能因為網上炒作,對的就變成錯的。我們都有組織,如果有問題,早就處理我了!最后肯定會有一個結論的,但不是現在,過段時間大的媒體上會有結果?!?/FONT>

    何書生還稱,案件現在還在保密階段,“作為司法機關,我們了解什么該定罪,什么不該定罪?!?/FONT>

    針對媒體報道稱“何書生曾電話威脅媒體不得報道杏花嶺區檢察院濫用職權”一事,何書生否認稱,“你不要聽他們胡說八道,他們向誰調查了?作為司法機關能這么不負責嗎?”

    李敏的律師周澤表示,相關資料表明,山西檢方是以涉嫌“在該次采訪中借職務之便收受20多萬元貴重財物”為名,將女記者李某拘走。

    李敏律師稱最高檢違法

    另據新民網報道,9日15時30分許,記者接到涉案女記者李敏的代理律師周澤傳來的《情況反映》報告。在報告中,周澤明確表示,山西太原杏花嶺區檢察院與本案存在顯而易見的利害關系,應該回避;最高檢察院有此指令屬于違法,應切實糾正。隨后,記者又在電話中獲悉,周澤將向有關部門提交此報告,但他未明確表示是哪些部門。

    在報告中,周澤引述了媒體關于此案的報道并認為,山西太原杏花嶺區檢察院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應回避;若最高檢察院指令杏花嶺區檢察院管轄,也是違法的,應該切實糾正。

    “否則,就無異于縱容下級檢察機關打擊報復搞輿論監督的記者!”周澤在文中寫道。

    周澤的此封《情況反映》報告措辭嚴厲。他認為,報道中對這位檢察長“勸告”記者的描述,證明了檢察長“分明就是對采訪該院違法問題的記者的恐嚇和威脅”。他還認為,正是因為記者堅持采訪,所以杏花嶺區檢察院就對記者李敏進行了刑事立案,最終對其實施了拘留?!斑@顯然是對搞輿論監督的記者的報復性‘執法’”。

    北京市民認為山西檢方應主動回避

    最高檢12月9日做出上述表態之后,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

    據京華時報12月10日報道,有北京市民認為,媒體記者不是特殊公民,違法犯罪也應追究法律責任。

    也有市民分析說:“根據法律和最高檢的規定,回避的情形分為三種:主動申請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上級領導和機關要求回避,其中,辦案機關和人員的主動回避被法律置于第一位,也就是說,法律是將這一點作為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義務來強調規范,意圖約束司法機關自避嫌疑,以確保程序公正。杏花嶺區檢察院故意無視這種應當主動回避的情形,實際上是借上級的指定管轄以掩蓋自己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違法之處,這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原則和目的,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司法行為。遺憾的是,通觀這次抓記者事件的來龍去脈,杏花嶺區檢察院被反映有違法行為在先,并衍生出媒體的監督,即便記者在此監督過程中有什么不當或者不法行為,作為被監督者,作為媒體監督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杏花嶺區檢察院最多只有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和報案的份兒,絕無徑行抓捕監督者的份兒,即便上級機關指定你管轄,你也應該主動說清情況,申請全體回避。否則,誰能相信你會公正行事?”

    事件回放

    12月4日晚,東三環一小區內,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檢察院的4名檢察官以地板漏水為名,敲開了中央電視臺女記者李敏的房門。

    隨后,4名檢察官出示了拘傳證稱,李敏涉嫌受賄犯罪,要將其帶往山西調查。在李某及其在場朋友的要求下,4人出示了檢察官證件,并到朝陽區南磨房派出所查驗了山西檢方的相關手續。在核實相關手續后,派出所準許4名檢察官將李敏帶走。

    大約一個月前,李敏曾和《法制日報》、《新京報》的兩名記者,在接到了“杏花嶺區檢察院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的舉報材料后,一同前往山西太原采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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