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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北京市副市長劉志華受審

      
    作者:韋承武
    發布日期:2008-10-15

    網絡版專稿 實習記者 韋承武 10月14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河北省衡水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由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劉志華被控受賄一案。從2006年6月9日劉志華被“雙規”至今,已過了28個月。

    衡水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顯示,指控劉志華在擔任北京市政府秘書長、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690余萬元,其中濫用職權為王建瑞承攬工程,牟取巨額非法利益。劉志華被控罪名僅受賄一項,濫用職權罪未被提起。

    據劉志華的辯護律師莫少平介紹,690余萬元的受賄指控包括10項受賄情節,大部分賄賂由其妻子和情婦收受,主要涉及的受賄內容為房地產項目。據悉,劉志華對于檢察院提起的部分受賄指控表示認可,大部分都予以否認。

    該案于10月14日15時30分在河北省衡水市中級法院結束庭審。法院未當庭判決,將擇日宣判。

    劉志華1949年4月生,遼寧盤錦人。由煤炭工人起步,先后在北京市勞動局、國家勞動部工作,歷任北京市西城區委書記、市政府秘書長、市國家機關工委書記。1999年起擔任北京市副市長。劉案發時在北京市九名副市長中排名第四,主管城市建設規劃,負責建設、國土房管、體育、軌道交通建設方面的工作。

    擔任副市長期間,劉志華還曾任北京市2008工程建設指揮部總指揮,負責奧運場館及北京市奧運期間數百億美元的基礎建設項目。

    2006年6月9日,劉志華被“雙規”。6月11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審議認為,劉志華的錯誤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決定免去其北京市政府副市長職務。當日新華社的報道稱,鑒于劉志華的行為已違反黨紀、政紀,中央紀委、監察部決定對其立案審查。

    2006年12月中旬,劉志華被“雙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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