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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報》報道甕安“6.28”事件經過與目前進展

      
    作者:張宏
    發布日期:2008-07-02

    網絡版專稿 記者 張宏 《人民日報》7月2日刊登了貴州省公安廳對“6·28”事件調查的結果。在7月1日晚貴州省公安廳向新聞媒體通報,6月28日甕安縣發生的嚴重打砸搶燒突發事件造成百余名公安民警受傷,縣委、縣政府和縣公安局大樓被焚燒打砸,公共財產損失嚴重。目前事件已經平息,真相已基本查明。

    6月22日零時27分,甕安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稱,在縣西門河大堰橋處有人跳河。雍陽鎮派出所迅速派值班民警趕赴現場,并通知119人員。民警趕到現場立即開展救撈,因天黑施救條件有限,于凌晨3時許將溺水女孩打撈上岸后,證實其已死亡。經向在場報警人劉某、陳某、王某詢問得知,溺水女孩名叫李樹芬,1991年7月生,系甕安縣三中初二(6)班學生。6月22日7時40分許,雍陽鎮責任區刑警隊又派員進行現場勘查、尸檢和調查工作。

    據調查,6月21日20時許,李樹芬與女友王某,李樹芬的男朋友陳某及陳的朋友劉某等到西門河邊大堰橋。李樹芬在與劉某閑談時,突然說:“跳河死了算了,如果死不成就好好活下去?!奔s10分鐘后,陳某提出要先離開,陳某走后,劉見李樹芬心情平靜下來,便開始在橋上做俯臥撐。當劉做到第三個俯臥撐時,聽到李樹芬大聲說“我走了”,同時跳下河中。劉見狀立即跳下河施救。王某急忙打電話給陳某,并大聲呼叫救人。陳立即返回,跳下河中施救,陳見劉體力不支,先將劉拉回岸上。王某、劉某隨即報警。

    甕安縣公安局根據調查結果,認為李樹芬死亡一事系自己跳河身亡,屬自殺,并將調查處理意見及時告訴了死者家屬。死者家屬認為有奸殺的嫌疑,要求進行DNA鑒定。6月25日下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派出法醫趕到甕安對死者進行復檢,結論系溺水死亡。死者家屬當時表示認可,但不安葬死者,要求公安部門責令王某、劉某、陳某等人賠償50萬元。

    6月26日,經縣工作組多次做工作,死者家屬答應在6月28日簽訂協議了結此事。但6月28日16時,死者親屬邀約300余人打著橫幅在甕安縣城游行。由于當日是周六,街上人較多,部分群眾尾隨隊伍前行。16時30分許,游行人員到縣公安局辦公樓前聚集。公安民警拉起警戒線并開展勸說。但在少數人的煽動下,一些不法分子用礦泉水瓶、泥塊、磚頭襲擊民警,并沖破民警組成的人墻,打砸辦公設備、燒毀車輛,并圍攻前來處置的公安民警和消防人員。20時許,不法分子對甕安縣委和縣政府大樓進行打、砸、搶、燒,整個過程持續近7小時。

    “6·28”事件共造成縣委大樓被燒毀,縣政府辦公大樓104間辦公室被燒毀,縣公安局辦公大樓47間辦公室、4間門面被燒毀,刑偵大樓14間辦公室被砸壞,縣公安局戶政中心檔案資料全部被毀等;共造成150余人不同程度受傷,大部分為輕微傷。整個事件中,沒有人員死亡。

    在本次事件中,少數不法分子沖擊黨政機關,打、砸、搶、燒,已嚴重觸犯刑法。目前,經公安機關的初步偵查發現,直接參與打、砸、搶、燒的為首人員中,已發現多名當地惡勢力團伙成員,現已抓獲50余人,案件偵破工作正在進行中。

    7月1日,經反復向死者家屬解釋,其所有家屬同意安葬,但要求下葬前再做一次尸體檢驗。貴州省公安廳決定,由省州縣公檢法部門法醫聯合進行復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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