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舉引發周邊國家的擔憂。韓國要求到現場進行放射性污染的檢測;而俄羅斯方面則表示,日本此舉將會影響其在西太平洋海域的漁業;中國也表示了關切。
4月7日,日本內閣官方長官枝野幸男對外界表示,日本的排放不會馬上對周邊國家產生污染,也不會有明顯的健康威脅。
同時,日本政府還辯解,其排放行為沒有違背相關的國際法律。日本官方援引的法律主要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
對此,中國學者持不同觀點。國際關系學院法律系教授吳慧、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海洋法與海洋事務研究中心主任王翰靈就日本排放放射性污染水一事接受了本報記者的專訪。
經濟觀察報:對于此次日本的排放行為,從國際法的角度,應該如何定性?
吳慧:在國際法的領域,適用法律主要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其第12部分是對整個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一共有六節,從第192條到237條,規定的內容比較多。
這里不僅僅是禁止國家利用船舶來傾廢,有毒有害或有礙健康的物質,尤其是持久不變的物質都不能向海洋傾倒。就日本傾廢這一事件本身,從國際海洋法的角度,我們有法律依據認為日本是不妥的。
王翰靈:日本將大量核污染廢水排放入海的做法,從國際道義上說,是極不負責的。從法律上說,也不符合有關國際法原則和規則。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4條規定,各國應在適當情形下個別或聯合地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的海洋環境污染。各國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活動的進行不致使其他國家及其環境遭受污染的損害,并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范圍內的事件或活動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擴大到其管轄海域之外。這條規定的是 “針對海洋環境的一切污染來源”,不論是來自海洋開發、船只、大氣,還是各種陸上來源的污染源,毫無疑問是包括核電站排污的,何況是這樣有意的大規模排放。
第195條規定,各國在采取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的污染時采取的行動不應直接或間接將損害或危險從一個區域轉移到另一個區域,或將一種污染轉變成另一種污染。海水是流動的,日本排放入海的污染水毫無疑問將很快擴散到周邊海域,這樣日本把原先的核泄漏造成的大氣污染,土壤、地下水的污染又擴大為海洋污染。
第198條規定,當一國獲知海洋環境有即將遭受污染損害的迫切危險或已經遭受污染損害的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其認為可能受這種損害影響的其他國家以及各主管國際組織。日本在臨近排放時才通知有關國家,顯然沒有與有關國家充分協商,也不顧國際社會的反應或反對,因而沒有盡到相關的國際法義務。
經濟觀察報:這件事的后續處理應該采取怎樣的原則?周邊國家不可避免要受到的影響,比如安全和漁業,又將采取怎樣的方式來協商?
吳慧:這件事的處理應該要通過國際組織,也就是IAEA(國際原子能機構),或者通過聯合國,通過采取國際合作,盡可能的減少這種污染。
中國如果真的要有所訴求,需要有證據顯示,在中國管轄范圍內漁業資源、水資源確實受到污染,再找實施行為者來求償。
王翰靈:按照國際法,日本應為其核污染廢水排放對周邊國家和地區造成的漁業、旅游等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經濟觀察報:作為周邊受到影響的國家,比如中國,在國際法律的框架中,應該如何應對?
吳慧:我個人認為,目前的首要任務,是無論如何都要集體協助日本減輕污染。中國作為離日本比較近的國家,污染物有沒有進入到中國的管轄海域,對中國的經濟主權權利造成了什么影響,應該進行檢測,時時關注。所有的數據都要有所掌握,包括有可能產生的影響,造成的損害是多少等。
從道義上來說現在應該幫日本,但不等于就不用維護自身國家利益了。有些東西應該先做準備,等事態緩和了以后,該是我的利益,我有法律依據的仍然可以訴求。
王翰靈:作為受污染影響到的鄰國,中國有權利要求日本提交各種相關真實數據、資料及情報,有權要求日本在采取各種可能對環境造成重大污染的行動及措施前進行事先通報和充分協商,并要求日本在有關污染的控制和防范問題上進行合作。
經濟觀察報:通過這一事件,是否有必要推動形成新的國際行為框架和協商機制?
吳慧:這個事件可能有示范作用。日本這次事件處理以后,產生新公約是有可能的,要看事件的后續發展,這些都應該由主權國家來定。
此次事件中,日本本身可以說是有過錯的,本來就處于一個地震帶很活躍的地區,核電站一用幾十年都不很好地維護。另一個方面,日本的核設施抗震能力只能達到7-8級,現在發生了9級地震,超出了抗震能力。對今后的警示就是,國際社會可能會修改相關的公約,至少核設施的抗震震級有可能達到9級。
王翰靈:這次事故必將促使國際社會對有關核電站及核能和平利用的安全問題進行重新反思,從而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有關的國際、國內法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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