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席斯 實習記者 鄭奕 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從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八)中,對醉酒駕駛、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以及惡意欠薪等行為的犯罪認定和懲處力度做了修改。
關于醉酒駕駛
針對二審稿,部分常委建議將“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作如下調整:第一,進一步明確“醉酒”的概念;第二,對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一律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在實踐中可能涉及面過寬,建議增加“情節嚴重”等限制條件。
對此公安部、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研究后認為,醉酒駕車標準是明確的,與一般酒后駕車的區分界限清晰,并已執行多年,實踐中沒有發生大的問題。同時,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這種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也是必要的,如果再增加規定“情節嚴重”等限制性條件,具體執行中難以把握,不利于預防和懲處這類犯罪行為。
因此建議維持二審草案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FONT>
加重食品犯罪罪責
有的常委委員、代表建議加重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規定的處罰。刪去該條規定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改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審稿中這一規定修改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FONT>
“惡意欠薪”略有調整
二審稿對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數額較大的,規定為犯罪。
部分常委提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相關條例對“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行為”規定了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其支付的措施。
為了更好地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款修改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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