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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強公權力控制輿論監督非常危險
    汪言安
    13:34
    201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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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觀察網 記者 汪言安 經濟觀察報: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您看到浙江遂昌縣公安局網上全國通緝一名記者的報道后,第一反應是什么?您的初步判斷是怎樣的?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何兵(以下簡稱何兵):這幾年來,地方政府通過動用公權力抓記者以達到控制媒體輿論的做法已經屢見不鮮,所以當時的第一反應除了有憤怒的情緒之外,就特別想知道這個記者報道的內容到底錯在哪里,才導致地方公安機關竟然對一個完全屬于職務行為的記者采取追究個人刑事責任的做法,但是從頭到尾,除了一個“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的說法之外,再也沒有看到令人信服的公開理由。

    我一直在密切關注事件的動向,個人感覺是,公安機關顯然不能“有人控告就要抓人”,尤其是對職務行為追究個人責任是不允許的。倒是報社在第一時間對浙江遂昌警方的這一行為第一時間發表聲明,說明原委,這一點充分體現了報社負責任的態度。

    經濟觀察報:因為輿論監督,2008年有縣委書記帶著公安人員進京抓記者的,現在則是網上全國通緝記者,您如何評價這些行為?這些事件背后是否有共性的東西?

    何兵:兩年前的縣委書記帶警察進京抓記者事件,當時就讓我非常震驚和憤怒,并以“西豐縣委書記要封中央政法委的喉”為題進行嚴厲的批判,我認為,其實對于黨報的負面報道,地方動用私人管道將其封殺,已非新聞。獨有這種手持警方拘留證,“炫耀式進京”、“直搗老巢式”前進,確實前所未聞。

    如今又發生地方公安機關網上全國通緝記者的事,真是令人哭笑不得,兩個事件顯然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地方政府試圖動用公權力來遏制媒體,而且還是以公安機關這樣一個具有最強公權力特性來控制輿論監督,這是非常危險的。

    長期以來,老百姓正是依靠媒體來觀察和監督政府、以及一些與之相關的上司公司的運營狀況,若政府動輒對進行輿論監督的媒體和記者直接采取打壓和控制,老百姓將對其失去觀察,這也是非??膳碌?。

    經濟觀察報:從一名法學研究者的角度來看,這個事件該如何解讀?媒體輿論監督與商業誹謗之間的分界線該如何劃定?

    何兵:我注意到了浙江遂昌警方“損害商業信譽罪”的提法,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的構成要件,是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而對嫌疑人進行通緝的前提,是該嫌疑人應當被逮捕而下落不明或在逃,需要通過全社會來找這個人。遂昌縣公安局對當事記者實施網上通緝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記者的報道確實是捏造事實,二是記者依法應該被逮捕。但從浙江遂昌縣警方所提供的公開說法了,這兩條至少都是不明確的。

    媒體濫用輿論監督權的危害也很大,但是如果過于保護商業的權利,輿論監督權也就沒有了,因此,這中間實際上是要找到一個平衡點,尤其是對于商業上市公司而言,他們本身就有對投資人和股民公開披露信息的義務,對于媒體的輿論監督,只要不是帶有“明知”和“惡意”的特點,就不能認為其屬于“商業誹謗”,法院的判決都很難做到完全正確,何況媒體記者的報道。

    而對于這一事件的處理,我認為企業按照“自訴罪”來處理比較合適,即上市公司認為該記者的報道帶有明顯的惡意而損害了公司的商業信譽,就直接去法院起訴記者所在的媒體和記者本人,而不是運用公權力來對記者進行通緝或抓捕而變成公訴。

    企業去法院上訴,至少還能給媒體與記者在公眾面前擺出事實、公開答辯釋疑的機會,也很容易弄清楚各自責任和對錯。如果雙方的提供的基本證據證明記者報道的“惡意”,法院可以發出禁令來禁止媒體報道的傳播以及其他媒體的轉載,而不是動輒去拘人,即使需要拘人,也要有確鑿的拘人條件。

    經濟觀察報:當前利用公權力對抗輿論監督事件頻發,您覺得最根本的原因是什么?這種情形還會繼續下去嗎?有沒有比較好的解決辦法?

    何兵: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應對危機思想和法制意識的淡漠,以后還會有出現這種動輒利用公權力來維護自己或利益集團利益的事件發生。應該說,在事件發生的第二天,迫于壓力的地方公安機關公開宣布“撤銷通緝決定”,這是媒體維護輿論監督權利的一次重大勝利,但我個人還是持比較謹慎的樂觀,因為經濟觀察報是一份有全國影響力的大報,而且事件一發生即得到了來自同行和新聞主管部門的支持,試想一些在地方政府管轄之下的地方媒體,若遇到類似事件,處理的結果恐怕就沒有這么樂觀了,這也是現實。

    經濟觀察報:通過這些事件,又有哪些需要反思的呢?

    何兵:當然需要好好反思。我覺得要說這個事件需要反思的地方,那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上市商業公司在處理危機的時候,確實需要調整過去的那一套借助公權力捂蓋子的思維了,因為在互聯網資訊日漸發達的時代,即使面對不利于自己的輿論監督,也不宜只想著去控制媒體而不檢討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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