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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觀察網 記者 鄭軼楠 據新華社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5月30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非法證據排除規定》),要求各級政法機關嚴格執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依法懲治犯罪、保障人權,確保辦理的每一起案件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其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不僅強調了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詞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還進一步對審查和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證明責任及訊問人員出庭等問題進行了具體的規范。
《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不僅規定了刑事訴訟證據的基本原則,細化了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還進一步嚴格規范了對各類證據的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
《非法證據排除規定》:非法取得物證不可以定案
《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對排除非法證據范圍、內容、過程做了細化,尤其強調程序規范。 規定主要是對非法言詞證據排除的操作規程作出了規范。非法言詞證據包括實體違法,如以刑訊逼供取得口供;程序違法,如偵查人員違反規定單人取證。規定第1條、第2條明確規定,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屬于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對于程序違法取得的言詞證據,實踐中一般均應補正、完善。
與現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相比,《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的重大改革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明確了非法言詞證據的內涵和外延。明確了非法證據除了非法言詞證據,還有非法實物證據;同時還突出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詞證據,屬于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第二,明確了啟動證據合法性調查程序的初步責任?!氨桓嫒思捌滢q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應當要求提供涉嫌非法取證
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證據?!?/P>
第三,明確了應由控方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負舉證責任和相應的證明標準。在控方不舉證,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則應當承擔不能以該證據證明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法律后果和責任。
第四,明確了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問題。法庭審理中,對于有無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控辯雙方往往各執一詞,查證十分困難。此次明確了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問題,這也是重要的新的規定。
第五,明確了對非法取得的物證、書證的排除問題。對非法取得的物證、書證要否排除,國內外都存在較大爭議,司法實踐中一般很少予以排除。為規范取證活動,明確規定“物證、書證的取得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否則,該物證、書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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