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員不得與供應商負責人有三代內旁系血親關系
經濟觀察網 記者 馬巾坷 據新華網13晚消息稱,政府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不得“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
上述規定是通過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并與日前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所設定的,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
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并指出“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FONT>
此外,征求意見稿對法律規定中的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之間的“利害關系”進行了明確規定:指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現在或者在采購活動發生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雇傭關系;現在或者在采購活動發生前三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或技術顧問;現在或者在采購活動發生前三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與供應商之間存在其他影響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依法進行的利害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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