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等三部法律獲通過
經濟觀察網 記者 盛超 中新網消息 12月26日下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在北京閉會,會議表決通過了侵權責任法、海島保護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
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海島保護法經過三次審議后獲得通過。該法規定:國家對海島實行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海島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海島的保護和管理,防止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遭受破壞。
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狀況,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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