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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26
    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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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常委建議加大對瞞報突發事件處罰力度

    經濟觀察網訊 圍繞提請二審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昨日下午參加分組審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加大對謊報、瞞報或編造傳播突發事件信息的刑事處罰力度。

    “草案‘法律責任’一章對緩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相關責任人的懲處偏輕?!比珖舜蟪N瘯瘑T、新華社總編輯南振中認為,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地方緩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信息的情況時有發生,甚至一度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嚴重損害。

    草案在第6章 “法律責任”一章中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緩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草案第62條規定了對行政機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8種情形。

    南振中認為,上述條款只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這種規定偏輕,建議將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增加進去。

    南振中表示,這樣修改,可以對不履行公權力的緩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信息的瀆職行為,留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空間,也為日后相關的“司法解釋”留下接口。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學萍認為,第62條規定了的8種情形中,有的明顯就構成犯罪,建議在第62條第1款后增加“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整個第6章的其他條款,凡是涉及到犯罪的,建議均在具體條款中規定“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代表陳舒也建議應將此內容明確寫進法律,“很多問題都是瀆職罪造成的,若構成突發事件,就一定不是小事,所以,我建議明確寫出來”。

    草案規定,“編造并且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對行為人或者負有直接責任的人給予警告”。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許嘉璐表示,明知是假的還是傳播,只是“責令改正”和“警告”,力度太輕,應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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