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官司 張藝謀獲賠45萬
經濟觀察網 記者 林俐 據新華社報道,知名導演張藝謀起訴《印象中國:張藝謀傳》的作家和出版社侵權一官司,8日做出一審判決,張藝謀獲經濟損失賠償40萬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據報道,張藝謀以《印象中國:張藝謀傳》一書作者黃曉陽及華夏出版社侵犯其肖像權、姓名權、名譽權為由,將黃曉陽和華夏出版社告上法庭。
黃曉陽編寫的《印象中國:張藝謀傳》由華夏出版社出版,并于2008年8月14日亮相上海書展。該書以張藝謀肖像、簽名構成封面,以張藝謀個人生活作為書的主要內容。
張藝謀及代理律師認為該書作者黃曉陽、華夏出版社未經授權許可,使用張藝謀的個人肖像、并偽造其簽名,書中大量內容是黃曉陽道聽途說、肆意捏造,從未向張藝謀本人及其他當事人核實,嚴重侵犯了張藝謀的肖像權、姓名權,名譽權。
華夏出版社辯稱,《印象中國:張藝謀傳》出版后,張藝謀提出異議,并發出律師函,出版社已經封存了該書,并將該書下架。
黃曉陽則認為,他在該書中未使用侮辱、誹謗的言論損害張藝謀的名譽,全書通篇都表達了他對張藝謀的贊美、崇敬之情。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私人領域的生活信息,自然人有權決定是否公之于眾,以及以何種方式公之于眾。雖然較之普通的社會公民而言,公眾人物承負更多的社會責任與義務,其必然會受到社會輿論的關注、監督甚至是批評,公眾人物應該負有一定程度的容忍義務。
法院認為,媒體在公開傳播公眾人物相關信息時仍應秉持謹慎、客觀的態度,同時說明信息的合法來源,以免錯誤地描述了公眾人物的人格形象,進而使社會公眾產生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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