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央行政單位津貼統一發 不得另行支出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張然 財政部近日發布了《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入原用于發放津貼補貼的部分,需上繳中央財政,由財政部統籌安排統一發放。除此之外,國有資產收入不得再用于人員經費支出。
《辦法》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了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管理,共分為十八條,要求國有資產收入及相關支出,應統一納入部門預算統籌安排。國有資產收入原來用于發放津貼補貼的部分,上繳中央財政后,由財政部統一發放。其余國有資產收入原則上由財政部統籌安排用于中央行政單位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新增資產配置,可優先用于收入上繳單位。
《辦法》同時明確了稅費的扣除方式。規定中央行政單位在收入中抵扣國有資產應繳納的稅款和所發生的相關費用,抵扣后的余額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定上繳中央財政。
中央行政單位要如實反映和繳納國有資產收入,不得隱瞞,不得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國有資產收入。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國有資產收入形成、收繳、使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財政部表示,《辦法》的發布施行將加強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及其收入管理,有利于杜絕“小金庫”、擅自發放津貼補貼等違法違紀行為,進一步落實了“收支兩條線”管理要求,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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