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價格壟斷新規:堵截行業協會 松綁生產商(2)
松綁生產商
近來,手機生產商諾基亞與其在國內一些地方的經銷商之間,因為在不同地區間串貨和因此被罰款的矛盾,而鬧到將要對簿公堂的地步。
在此之前,汽車生產商與銷售商4S店也因《反壟斷法》的規定,對汽車銷售中的限制最低銷售價格、限制跨區銷售和品牌授權專賣三大潛規則一直暗中較勁。
無論是手機經銷商還是4S店都將希望寄托于《反壟斷法》,希望能打破生產商對他們的種種限制。
上述專家表示,類似汽車、奢侈品、某些高科技產品、高端家電等行業,其生產商與經銷商之間的價格協議屬于縱向價格限制競爭協議。
對于這種縱向的價格協議,發改委在《反價格壟斷規定》中實際上是將《反壟斷法》第14條的內容照搬過來,即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價格壟斷協議三種價格壟斷協議。并引用《反壟斷法》第15條的規定,給予企業抗辯來說明其協議合理性的救濟條款。
上述專家表示,盡管《反價格壟斷規定》沿用了《反壟斷法》中對縱向價格協議的“禁止”表述,會給企業和執法機構帶來不確定性,但是在發改委內部操作時是沿用“合理性”原則,即會根據企業和行業是否對競爭構成威脅的實際情況,對縱向價格協議做出合法與否的判斷。
之所以這樣做的原因是,如果這個企業在行業中是占有大部分市場份額或者擁有核心技術,那么企業縱向限制價格的行為,可能會減少行業內企業間的競爭,從而影響消費者的利益。
但是,如果是在一個充分競爭的行業,各個企業都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比如一個汽車企業可能會出于售后服務、品牌效應、新研發產品的特殊性等因素,來限定經銷商的銷售價格,一般意義上來說,這種限制價格的行為并不會影響到消費者的選擇,因此一般也不需要對其做出限制。
但上述專家強調,判斷縱向價格協議是否能夠被允許,是一項復雜嚴謹的工作,必須要根據具體行業和縱向價格協議的情況做出,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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