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應改“監督”為“經營”(2)
經濟觀察報:國資委和其下屬各司局改名成委員會,會有什么實質的變化?
李曙光:是理念上的區別。就像以前的工廠改成現在的公司,在職責、運作方式、人員配置、權利責任義務關系上,都會發生相應的變化?,F在是行政配置,比如局長、司長、處長。改革后的委員會和里面的主任、副主任、委員,就像公司的董事會和董事,你要舉手表決,要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機構的決定權都在行政首腦身上,而且關系到國家賠償關系、刑事訴訟關系,改成委員會制就是民事賠償關系、民事責任。當然,它到底是刑事責任,還是民事責任,現在還不清楚。
我認為,新的《國資法》是會慢慢轉向民事責任的。但是這個架構推動起來,要有一定的時間。
盡快成立金融國資委
經濟觀察報:除此之外,在《國資法》的實施過程中,還可能會遇到哪些問題?
李曙光:這也是我的第二個擔憂:《國資法》第11條第2款給政府不改革留下口實。而我恰恰認為,應該大力推廣類似于鐵道部、郵政總局、科技部、發改委、教育部、農業部等各個部委,以及一些事業單位企業化經營的國有資產的改革工作。如何利用《國資法》實施的機會,進行政企分開、管資分開、事企分開,是一個比較大的問題。
第三個擔憂是,《國資法》實施后,國資委和其他履行出資人的機構和一級企業、二級企業之間關系。這一點雖然在法律上已經有了新的定位,但如果還是按照老一套走,還是當做一種行政的隸屬關系,還是當做原來的一套治理結構,這就錯了。按照新的《國資法》,我認為應該建立一個委托代理鏈條。這個鏈條就是,國資委給一級企業授權,一級企業給二級企業授權,在你的授權范圍里做決策就是自由的,超過你的授權范圍就是合同溢滿的關系,你就是操縱合同的關系。
還有,國有金融資產雖然已經放進《國資法》,但是金融國資委還是泥牛入海無消息。我希望盡快成立金融國資委,給這么混亂的國有金融資產找到一個干凈的清晰的出資人。這次G20峰會很大的一項議題就是,改善金融監管。金融監管的一個重點就是,對主權財富基金比較多的國家,對于國有資產比較多的國家,找到一個清晰的責任人。而責任人清晰,首先要出資人清晰。
經濟觀察報:《國資法》出臺之時,是否考慮到了金融危機的影響?
李曙光:我認為《國資法》出臺的時間點,實際上已經考慮了金融危機這個問題。比如:《國資法》三審稿已經將金融國有資產,納入本法的規范之內。但是,《國資法》畢竟是一個框架性、原則性的法律,不可能對金融危機寫那么具體的對應條文。它還是主要針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確權、保護、運轉、流動,提供法律依據?,F在金融資產的出資人太不清晰了,財政部不對它負責,不是出資人。另外好多資產,比如農村金融資產、郵政儲蓄、社?;鸨旧砭筒辉谪斦?。我們下一步要做好《國資法》的實施辦法和實施細則,特別是涉及金融國有資產這一塊的風險監管,包括向境外的金融投資、金融衍生品的交易等。
實施細則、司法解釋仍未起草
經濟觀察報:既然《國資法》的一些規定可操作性不強,有關部門會不會針對《國資法》制定一些配套政策?有關部門是否已經開始起草《國資法》的實施條例和司法解釋?
李曙光:應該出臺。但是包括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法院、國資委等相關部門,都還沒有開始《國資法》的實施條例和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我認為,有關部門對《國資法》還沒有找到點位,還有不同的理解,所以對《國資法》的宣傳還是未來的一項重要工作。
我在下邊宣講的過程中,感覺到盡快起草出臺《國資法》實施條例和司法解釋,這是下一步要重點做的事。很多東西,包括我們參與立法的人也說不清楚,比如:國有資產轉讓必須進場交易,并采取競價拍賣的方式,如果像一臺電腦這樣小額資產的轉讓,是不是也一定要進場競價交易?《國資法》沒有把經常性交易,企業的正常經營行為,和《國資法》里的權益交易區別開來,這點不解釋清楚的話,下面就沒法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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