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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4-10
    馬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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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災條例征求意見稿出臺 針對四大問題

    經濟觀察網 實習記者 馬麗娜 為解決救災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4月9日國務院法制辦在其官方網站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救災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通知稱,中國已出臺一系列法律法規對災害應對、搶險救災和在后恢復重建事項做了規范,但救災工作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亟需通過立法加以解決:一是救災工作管理體制不順,有關部門在救災工作方面的職責和權限不清,影響了救災工作的效率;二是現行的法律、法規規定大多只適用于單項自然災害,在發生重特大災害時缺乏法定的聯動機制,未形成救災的統一規范;三是救災準備機制不健全,部分地方在救災資金、物資儲備、技術手段和信息共享等方面保障不足,重大災害發生后救災工作不力;四是有的地方貪污、挪用、截留、私分或者騙取救災款物的現象仍然存在,救災款物的監督管理有待加強。

    為解決以上問題,征求意見稿在救災工作的管理體制、救災準備機制、應急響應機制;災后生活救助的措施、救災款物的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

    (一)理順了救災工作的管理體制。

    征求意見稿規定,救災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由其統一指揮各部門開展救災。

    (二)完善了物資儲備、技術支持、信息共享等救災準備機制。

    征求意見稿完善了救災準備機制: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綜合災害風險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向社會公布,同時要制定救災工作預案并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救災工作信息系統和共享機制;國家建立救災物資儲備制度,地方民政部門要儲備必要的救災物資,保障救災所需物資的峰值供應等等。

    (三)明確了災害發生時的應急響應機制。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災害應急響應機制:地方人民政府減災委要根據災害風險預報,啟動預警響應,發布規避風險警告,開放避難場所,啟動物資調運機制,做好轉移安置工作;災區民政部門應當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向本級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報告災情,在24小時內為受災人員提供食品、飲用水等應急救助。

    (四)細化了災后生活救助的措施。

    征求意見稿對受災群眾的生活救助作了以下具體規定:一是各級政府要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并對自行安置的受災人員給予適當補助;二是有關部門要做好受災農房恢復重建工作;三是要為受災群眾提供冬春救助;四是要做好政策銜接,對救災工作結束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難的受災人員,依法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實行貧困孤殘供養。

    (五)加強了對救災款物的監督管理。

    征求意見稿加強了對救災款物的監督管理,具體措施包括:一是明確由財政、民政部門負責財政性救災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民政部門負責財政資金購買的救災物資的調撥、使用、管理和監督;二是明確規定救災所需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依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組織實施;三是明確了救災款物的使用原則和范圍;四是明確了發放救災款物的公開程序和相關信息的公開;五是規定了對救災款物的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

    對不依法履行救災工作職責、貪污挪用和騙取救災款物、妨礙救災工作等違法行為,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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