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6種情況下不得以股權出資
經濟觀察網 實習記者 韋承武 12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起草了《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6種情況下股權不得出資。
(一)股權公司的注冊資本尚未繳足;
(二)已被設立質權;
(三)已被依法凍結;
(四)股權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另外,《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出資比例等細節作出明確規定:全體股東以股權作價出資金額和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用作出資的股權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公司設立時,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自被投資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投資人應當實際繳納。
分析人士認為,作為一種新的出資方式,股權出資有利于擴大投資人出資渠道,同時緩解當前企業融資難。
據報道,近年來,一些地方已經開始嘗試開展股權出資。如:山東省已通過股權出資等方式激活企業“沉睡”資本120多億元,有效降低了企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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