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法》10月有望出臺
9月10日,負責《國有資產法》草案修改的全國人大法工委召開內部工作會議,會上討論了《國有資產法》草案的修改工作。
由于現有的《國資法》草案是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后形成,加之現在距10月三審時間已經不多,相信全國人大法工委不會對現有的二審稿做出很大修改。
比較確定的修改是,法律名稱將從《企業國有資產法》改為《國有資產法》。
專家認為,此舉表明,整個法律的調整范圍,在前期限于經營性國有資產之后,待時機成熟時,會朝著涵蓋整個國有資產的方向調整。
15年立法進程
《國資法》是國有資產領域的基本法律,其規定了國有資產的范圍、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與轉讓,以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重要內容。其中,國資委的職能定位、金融國資的管轄權歸屬等問題,一直是《國資法》的關鍵所在。
在“十六”大以前,中國實行的是政資合一的體制,政府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放在一起,并由十幾個部門共同管理國有資產。
在《國資法》長達15年的立法過程中,有很長一段時間,對于政府部門和企業分別應該承擔什么職責,并沒有清晰的思路。也正是因為資產在政府手上,使得政企分開做了20年都沒能實現。
2003年以后,中國的決策層認識到要實現政企分開,首先就要把資產分開。因此,在“十六”大確立了“管人、管事、管資產”的國資新管理體制,并成立了國務院國資委。
但新的問題也隨之產生。國資委是一個什么機構,其既是出資人,履行出資人職責,同時又行使政府行政權力。在立法時將國資委定位為出資人、行政部門,還是監管人,成了阻礙《國資法》立法進程的一大難題。
全國人大財經委《國資法》草案起草組在經過了大量的調研工作,并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后,在《國資法》草案中最終將國資委定位為只具有出資人的職能。
在突破了國資委定位這一最大難題后,《國資法》草案終于在2007年12月,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31次會議進行了初次審議。并于2008年6月,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三次會議進行了第二次審議。
幾大爭議
在經過了14年起草準備,和兩次審議以后,《國資法》草案已經比較成熟,但在一些重要問題上面,各方還有著不同的意見,有些意見甚至針鋒相對。
除了國資委定位以外,《國資法》立法的調整范圍,也就是制定一部“大國資法”,還是“小國資法”,一直有不同的意見。
國有資產劃分為三類,即資源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類國有資產和經營性國有資產。其中,資源和行政事業類國有資產,都不屬于目前《國資法》草案的調整范圍。
《國資法》草案中將國家出資企業分為: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和國家參股企業四種類型。但是面對現實生活中錯綜復雜的各種經濟關系,對于哪些資產是國有資產往往有著不同的意見。比如,很多企業都是由國家擔保和銀行貸款辦起來的,這些企業是否應該算做國有資產,社會上對此有著不同的認識。
《國資法》起草專家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經濟與法研究中心主任劉紀鵬教授表示,這種情況的結論是肯定算國有資產。這是因為,如果在現實中一個企業是由貸款建成的,這種貸款形成的資產,把銀行的貸款還上以后,這些財產理論上就變成了無主財產。在各國的法律中無主財產都是當做國有資產處理的,所以結論是肯定的。
另外一個需要明確的問題,就是應該由誰擔任數量龐大的金融國有資產的出資人。
《國資法》起草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李曙光教授一直建議,應該成立金融國資委。由金融國資委來擔任國有金融資產的出資人,統一擔負管理金融風險、金融業結構性調整、國有金融資產保值增值這三大任務。
關于金融國資的問題在二審稿中做了淡化的處理,李曙光建議,三審稿千萬不要退回到由財政部來管理國有金融資產。
基本原則
作為《國資法》立法過程的親歷者,李曙光建議,《國資法》應該堅持一審稿的基本精神。其中,國資委的出資人定位,這個《國資法》立法的最大亮點不能動搖。李曙光表示,目前在出資人角色上,正在朝“干凈的出資人”方向邁進。
《國資法》的進步還體現在對現有國資管理體制做出的一些微調,比如:監督和行政監管方面,在一審稿和二審稿中已經做出了有關的規定。
在談到現有《國資法》草案的局限性時,李曙光表示,《國資法》的調整范圍僅局限在經營性國有資產方面,這個范圍是比較有限的。另外,金融國有資產仍然是一個未解的難題。
再有,對各個政府部門管理的大批國有企業,以及政府部門和這些國有企業的關系,在一審稿和二審稿中還沒有完全得到解決。委托人、出資人、經營人、監管人和司法人的五人結構,在《國資法》當中也沒有完全調整到位。對政府和國資委的關系,各方面也有不同的意見。
李曙光表示,在新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進一步在市場經濟中定好位,如何和傳統的政府部門和管理國有資產的部門,做一個清晰的權利邊界劃分,《國資法》是有啟發意義的。
“接下來《國資法》能否得到切實的落實和執行,將會成為一個更大的挑戰?!崩钍锕庹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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