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界定50種資產損失情形 違規者將被追責
網絡版專稿 記者 康怡 國務院國資委今日正式發布了《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追究辦法》),這是國資委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確央企資產損失要向負責人追責?!蹲肪哭k法》將從10月1日起開始施行。
經過幾年醞釀出臺的《追究辦法》從采購、銷售、資金管理、投資、擔保、資產轉讓和改組改制、資產保管維護、內控建設、信息披露等環節界定了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資產損失需追究責任的10類50種情形。
對違反上述50種情形的資產損失責任人的處罰包括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禁入限制三大類。經濟處罰是指扣發績效年薪(獎金),終止授予新的股權。行政處分是指警告、記過、降級(職)、責令辭職、撤職、解聘、開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內或者終身不得被企業聘用或者擔任企業負責人。以上處罰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早在2003年國資委成立之初,國資委便組織開展了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清查處理了以前年度形成的各類資產損失。從資產損失形成的原因分析看,多數是有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或企業規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的損失。
2006年溫家寶總理在第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也提出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健全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國有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是落實企業資產管理責任,規范企業經營管理行為,促進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重要保障。
國資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在征求多方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的《追究辦法》,將進一步完善中央企業資產管理責任制度,規范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行為,有效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推動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正確履行職責,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切實維護國有權益。
相關專家表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經營過程中發生虧損或損失雖然難以避免,但通過《追究辦法》可以盡力減少企業負責人因為違反國家規定和企業內部規章制度,未履行職責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形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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