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訴訟法》:賴賬不還最高罰款30萬
網絡版專稿 記者 宋清華 在施行了17年后,我國《民事訴訟法》首次進行了修改,新的《民事訴訟法》4月1日起正是施行。據悉,《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主要是圍繞著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申訴難”和“執行難”兩個問題展開的?!睹袷略V訟法》規定,賴賬不還,不僅“老賴”最高可以罰款30萬或拘留,那些老賴們的“幫兇”——不協助提供“老賴”信息的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負責人,都要面臨拘留。
申請再審根除多頭申訴
據介紹,長期以來,“申訴難”一直是司法領域的突出問題。為此,新《民事訴訟法》明確了當事人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并規定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而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再審向原審法院或上一級法院提出,從而造成當事人多頭申訴、反復申訴。
關于審判監督程序的修改:第一,此次修改刪去了原來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的規定,明確當事人申請再審只能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第二,明確了申請再審的條件。第三,明確了審查申請再審的審查時限。新民事訴訟法規定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審查期限為三個月。第四,申請再審一般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超過兩年后可以提出申請的只有兩種例外情形,一種情形是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另一種情形是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對這兩種例外情形申請再審也是有時限要求的,即應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賴賬不還罰款10倍
依據舊的《民事訴訟法》,對付“老賴”,個人罰款最高1000元,單位罰款最高3萬元,可說是“不痛不癢”。新法第104條第一款將罰款的金額全部擴大10倍,個人罰款最高1萬元,單位罰款最高30萬元,加大了處罰的力度。對于仍不履行義務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予以拘留。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單位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也增加了拘留措施。
新法還在第216條規定了“立即執行”措施,即“在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時,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蓖瑫r,新法第224條規定,被執行人有意隱匿財產的,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針對目前執行活動中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問題,新民事訴訟法賦予了當事人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的權利。上一級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如果申請事由屬實,可以責令原審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將案件交由其他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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