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大通方方:投資銀行家的綠色提案
作為一個投資銀行家,全國政協委員、摩根大通中國首席執行官方方可以說是投行業的“明星”。但在政協,他卻是個“新兵”。
不過,新兵也帶來了新氣象,方方通過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在本次政協會議上提出了《關于積極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推動我國清潔能源開發》的提案。
經濟觀察報:《中國可再生能源法》承諾,企業投資風力發電,國家全額收購電力、允許較高的上網費用、在貸款土地稅收等方面還有不少優惠,但在綠色能源的建設上還是比較困難的,你認為該如何解決呢?
方方:大力推動以風力發電和水力發電為代表的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是我國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可持續發展國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相關部門按照上述方針,積極探索,推出了一系列相應的清潔能源稅收優惠政策,工作卓有成效,受到國內外業界的稱贊。為了進一步推動我國清潔能源的開發與利用,現以風力發電為例,我想提出兩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建議。
首先,目前國家對于風力發電企業的增值稅實施減半征收,即8.5%的稅率,但是,由于風力發電企業具有前期建設投資成本高,而建成后經營性變動成本低的特點,因此,進項成本抵扣很少。以風電上網電價0.6元/度計算,實繳增值稅為0.051元/度。而火力發電企業由于煤炭運輸等進項成本抵扣較高,實際上繳增值稅約為0.03元/度左右。
可見,目前風電電價中增值稅實際金額遠高于火電電價中的增值稅金額,這是有違于國家稅政部門的初衷的。因此建議在現階段將風電企業上網電價中增值稅稅率由8.5%暫降為零。以目前我國每年風力發電100億度計算,國家只少收約5億元增值稅,這是國家財政完全能夠承受的,但這一政策卻可以給清潔能源事業產生精準而巨大的推動與鼓勵作用。
其次,在兩稅合一之前,國家對于外資參與投資的風力發電企業實施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以及五年后經申請可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兩稅合一后,對于這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定義不明,實施細則也未出臺,給風力發電企業造成了一定的困擾。因此,建議盡快推出外資參與投資的風力發電企業所得稅征繳的實施細則,確保其實際所得稅稅賦不高于兩稅合一之前。
經濟觀察報:我國稅政部門對于風力發電等減排企業向發達國家出售減排指標的收入所得,實施同等的所得稅稅率,這對推廣風電有影響嗎?
方方: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發展中國家企業可循清潔發展機制(CleanDevelopment Mechanism, 簡 稱CDM),向發達國家企業出售經核證的二氧化碳減排量(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簡稱CERs)。CDM被廣泛認為是國際社會應對氣候變化的一種“雙贏”的創新機制。一方面,發展中國家通過合作可以獲得資金與技術,促進本國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發達國家通過向發展中國家購買減排指標,實現轉移支付,有效地減少了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總量。
目前,中國CDM項目的CERs獲簽發注冊的總量已超過印度,占全球總量的31%,居世界第一位。出售CERs已成為我國風力發電企業收入來源的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風力發電企業投資回報率不高的困局。但是,我國稅政部門對于風力發電等減排企業向發達國家出售CERs的收入所得,實施同等的所得稅稅率。鑒于這一收入來源的獨特性及對風電等清潔能源企業的重要性,建議該專項收入的所得稅免征。這不僅可以充分表明中國在減緩全球氣候變化方面是一個負責的大國,通過鼓勵開展CDM活動,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義務;而且將大大促進我國清潔能源企業積極利用CDM機制,提高總體投資回報率,推動我國清潔能源產業的發展。
上述兩項稅收政策建議,不僅適用于風力發電企業,而且還適用于水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煤層氣發電、工業廢熱回收及垃圾焚燒發電等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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