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確立寬容失敗制度
經濟觀察網訊 為鼓勵科技人員大膽探索,今天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的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確立了寬容失敗的制度。
草案規定,對于探索性強、失敗風險高的科研項目,原始記錄證明承擔項目的科技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不影響該項目結題。
受國務院委托,科技部部長萬鋼向大會作了關于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的說明。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1993年10月施行的科學技術進步法遇到了新問題,表現在:企業科技投入積極性不高,企業尚未真正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財政性科技投入需要進一步增加,科技資源未能有效整合;科技人員的自主性、積極性、創造性有待進一步發揮;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不夠,產學研結合不夠緊密。
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規定了四大制度以激勵自主創新:
——將財政性科技項目創造的知識產權授予承擔者的制度,以激勵科技計劃項目承擔者自主創新積極性。草案規定:政府科技基金項目或科技計劃項目所創造的知識產權,涉及國防和其他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由國家擁有;其他的,授予項目承擔者,由項目承擔者依法運用。
——為了國家利益或重大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可以運用該知識產權;項目承擔者在一定期限內不運用該知識產權的,國家保留擁有該知識產權的權利。
——政府采購優先購買自主創新產品制度。參考美國、歐盟等國際做法,草案規定,對境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主創新的產品、服務或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產品、服務,在性能、技術等指標相同或相近條件下,政府采購應優先購買;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采購應當率先購買。
——對引進技術實行審查技術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方案的制度。草案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本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應當制定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方案。(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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