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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擊賊不顧質:中國古代政府的“反恐法”(2)
    圖門巴雅爾
    2010-09-13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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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劫財必死,劫人更是一死

    宋代,盡管弱化罪名,依然判處死刑。與唐代相比,宋代法典將“捉人為質”和“劫囚”并為一條,對綁架罪叫法上的變化是次要的,重要的是體例上也有所改變,即不再設關于綁架的專條,而是與其他相近的犯罪并設。這一點似乎反映了立法上弱化綁架罪的趨勢,這一趨勢在明清兩朝得以延續。

    在具體內容上,宋代倒是毫不客氣地照搬了唐律的規定:對劫持人質,索要財物或規避逮捕的罪犯一律處以斬刑;對沒有全力捉拿罪犯的官兵處以兩年的徒刑;對發生在有一定血緣關系的親屬之間的劫持行為,官兵可以不予抓捕。

    唐宋兩朝相去不遠,唐代立法確實是我國封建法制的最高峰,所以宋代照搬唐律條文是可以理解的。

    明清,綁架罪名消失,被其他罪吸收。明、清兩朝的法律也大多直接繼承自唐代,但是這兩朝的律典中都沒有關于持質罪即綁架罪的規定。

    宋代持質已經是列在“劫囚”之下,二罪并為一條,到明清就消失了,一個還算合理的解釋就是持質罪被其他幾個相近的罪名吸收、分解了。

    明代有關侵犯人身和財產犯罪的法律都比唐代嚴厲得多,以強盜罪即搶劫罪為例,唐律依據搶劫財物的多少對罪犯處以不同的刑罰,只有在搶劫過程中殺傷人,情節非常嚴重的才處以死刑;而明律對搶劫不得財的都處以僅僅輕于死刑的流放,得財的不分首從,一律處斬。

    明代劫囚(被關押的罪犯)罪也不分首從,一律處斬。

    此外,明律詳細規定了“恐嚇取財”罪,依律按勒索財物的多少,比照盜竊罪加重一等論處,最重可以處以死刑。幾種較輕的犯罪都可以被判處死刑,那么根據“舉輕以名重”的原則,明清劫持人質的歹徒也必定會被處以死刑。

    民國:擄人勒索贖金才構成綁架罪

    民國的刑法中又出現了關于綁架罪的規定,被稱為“擄人勒贖罪”,即以勒索贖金為目的劫持人質的犯罪。

    行為人從開始要有讓被害人或者他的親屬、利害關系人用財物來贖取人身安全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基于其他原因而剝奪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逼迫被害人交付財物,則不構成“擄人勒贖罪”。

    犯此罪的,要視情節輕重被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未遂也要判刑;預備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還沒有收取贖金就釋放人質的可以減輕刑罰;因為劫持而導致人質死亡或重傷的,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故意殺害人質和強奸人質都被視為擄人勒贖罪的結合犯,前者處以死刑,后者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

    民國刑法對綁架罪的規定從專業術語和刑罰種類上都體現了我國法律近代化的成果,離傳統遠了,離西方近了。

    不僅立法精神接近西方,現實中也開始重視人權,無論是人質的還是劫匪的,最典型案例便是1923年震驚中外的“臨城火車大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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