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許志永/文 刑法關于醉駕的修正案一生效,馬上面臨法律適用問題,最高法院副院長說,醉駕不一定都定罪,具體還要看社會危害性大??;公安部隨即表態,“醉駕一律刑事立案”;最高檢表態,只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醉駕一律起訴,不考慮情節。
最大的爭議是關于最高法院的立場。主要的反對理由有兩類:一類從擔憂社會不公的角度反對最高法院,認為應當嚴格立法,以避免特權腐敗鉆法律空子,一類從法律解釋權限上反對最高法院,認為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實第二個反對理由基本上是從第一種反對理由派生出來的,人們根本的不滿還在于擔憂特權腐敗。
法律解釋權確實歸屬全國人大常委會,但是司法機關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必然要對具體問題作出解釋,不能說,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出臺以前,法律就停止適用。以關于黑社會性質犯罪的法律解釋為例,2000年最高法院出臺了司法解釋, 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立法解釋,根據法律解釋權限,后者自然否定了前者。作為最高司法機關,法律生效后馬上面臨適用問題,在立法機關作出法律解釋前,最高法院當然有權就法律具體適用問題作出解釋。
社會現實是復雜的,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這條規定而言,法律適用過程中肯定需要解釋,比如什么是道路?草原上的羊腸小路算不算道路?再比如,什么是機動車?自己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算不算機動車?如果一個人在人跡罕至的草原、沙漠等地方喝了酒,達到了醉酒的檢測標準但實際上駕車人酒量很大基本上完全清醒駕車,也沒造成任何社會危害,如果因此被定罪,那么刑法顯然過于苛刻了。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司法機關必然要考慮犯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性,刑罰過于嚴厲,最終將不可行,降低法律權威。制止醉駕行為,根本方式不在于法律的嚴厲性,而在于處罰的不可避免性。
最高法院關于醉駕入罪的表態之所以引起如此巨大的爭議,關鍵在于公眾對特權腐敗的不滿以及對執法司法機關的普遍不信任。人們擔心特權者鉆法律空子,殊不知,法律無論如何細致,都會留下空子,退一萬步講,即使法律沒有空子(這是不可能的),執法或者司法機關在案件事實認定過程中也存在很大空間,這些空間以及由此衍生的自由裁量權是不可避免的。在一個特權腐敗常態化的社會,公眾對于堵塞法律漏洞的急迫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單靠立法和執法、司法任何一個部門都不能解決醉駕問題,一個社會問題的治理總是需要綜合各種手段,過于盯住立法,試圖單純以立法手段解決問題,那不現實。
我們必須認識到,司法的自由裁量權是不可避免的。我們不可能只通過立法來防范特權腐敗,立法需要盡量清晰嚴格,但我們的目光還要放在另一邊,即司法的公正性問題。如何實現執法以及司法的透明公正,這需要一系列改革,包括司法獨立,不受其他權力機關干預,同時接受民主選舉的人大和公民參與監督司法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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